第五十一條 【施行日期】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應用提示
本條是婚姻法的時間效力的規定。對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結的婚姻案件,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又提出申訴的婚姻案件,仍按照原婚姻法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施行日期】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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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婚姻法的時間效力的規定。對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結的婚姻案件,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又提出申訴的婚姻案件,仍按照原婚姻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