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的重點在後麵的“解”上,“理”隻是為了達到“解”的效果的一個過程和程序,一個從“理”到“解”的較長甚至漫長的過程,其中就包含如下四個方麵的連鎖和遞進的層次。必須指出,現實中不是所有“理”的過程和程序,都是可以到達這個“解”的效果和效應的。
1.解釋
萬事萬物總是複雜的。它們又是怎樣存在和作用的呢?這一問題是需要解答和解釋的。解釋屬於認識論的範疇,所以“解釋”就成了“理解”的第一步或第一個層次。但在現實中,人們在運用這些概念時一般都缺乏這個視角,都在忽略或者模糊形式以及形式與內容之間的統一問題,甚至還會出現亂搭亂配以致造成混亂的局麵。由於內涵發生了變化,因而與之搭配和配套的方式、方法、過程和程序也應該隨之發生變化,這就是中國哲學的相對論。內容與形式的相對性與互動性,構成了中國古典“理”理論的有機性、變化性和發展性。一旦超越了相對性和有機性,其結果就會事倍功半或者南轅北轍。當然,解釋還有一個角度和觀點的問題,不同的角度和觀點就會有不同的解釋、解答和答案。解釋自身是一個或長或短和時隱時顯的過程,是需要慢慢推進、消化和融化的。
2.解開
這是“理解”的第二步或第二個層次。其前提是,事物的理由已經解釋通了,但還不能就此停步,還應該再進一步解開和開放思維、思路和思想。隻有這樣,有些障礙和問題才有迎刃而解的可能。還應該清醒地認識到,“解開”隻是問題最後得以真正解決的第一步行為上的措施。隻有把束縛在身上和思想上的枷鎖解開和鬆綁後,隻有在人們的身子和思想獲得自由後,“解釋”的東西才能最後真正進入人們的思維和思想,從而改變、變化和變為人們的行為。在什麼時候解開,在什麼方麵解開,解開到什麼程度,都是“解開”要思考並給以解決的問題,也是顯示“解開”威力和能力的方麵。
3.解放
這是“解開”後的繼續和超越,是“理解”的第三步或第三層次,是對“解開”的進一步提升、深入和拓展。人們對它與“解開”的區別還是陌生的,甚至是還沒有意識的和混淆的。要弄清楚實現“解放”的因素、機理和功能,以及它們形成為一個整體後怎樣運行才能可以和得以釋放和發揮是十分關鍵的。“解放”首先要解放的是思想,其次要解放的是人力,第三要解放的是資源,第四要釋放的是能量,第五要並發的是能力。但是在客觀意義中“解放”在很多和更多的時間裏更屬於一種“發散”和“裂變”,實際上成為對管理的一種對立甚至對抗。
4.解決
這是“理解”的第四步或第四個層次,也是最後一個層次,是一個目的和目標的層次。它揭示了一個規律,就是“理解”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問題客觀上是處處和時時存在的,不是存在思想中就是存在實踐裏,而實際上所有“解決”的方法都是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的。但是,所有的事物、事情和事務又都是在不斷地解決問題的過程和基礎上,才有所改進和進步的。於是就涉及對問題究竟應該如何分清楚輕重緩急地給予解決的問題,這就對“解決”必須進行整體“理解”。如“法律”注重的是“公平”而不是“公正”,所以它隻能“相律”社會而難以“引導”和“治理”社會。“治理”社會則主要是靠“政治”。隻有“政治”了,人們才知道往哪裏和往什麼程度發展。但“政治”又是有大小之分的,“大政治”是包括“正也”、“政治”、“政府”、“政策”和“政績”的。
“理解”的重點在後麵的“解”上,“理”隻是為了達到“解”的效果的一個過程和程序,一個從“理”到“解”的較長甚至漫長的過程,其中就包含如下四個方麵的連鎖和遞進的層次。必須指出,現實中不是所有“理”的過程和程序,都是可以到達這個“解”的效果和效應的。
1.解釋
萬事萬物總是複雜的。它們又是怎樣存在和作用的呢?這一問題是需要解答和解釋的。解釋屬於認識論的範疇,所以“解釋”就成了“理解”的第一步或第一個層次。但在現實中,人們在運用這些概念時一般都缺乏這個視角,都在忽略或者模糊形式以及形式與內容之間的統一問題,甚至還會出現亂搭亂配以致造成混亂的局麵。由於內涵發生了變化,因而與之搭配和配套的方式、方法、過程和程序也應該隨之發生變化,這就是中國哲學的相對論。內容與形式的相對性與互動性,構成了中國古典“理”理論的有機性、變化性和發展性。一旦超越了相對性和有機性,其結果就會事倍功半或者南轅北轍。當然,解釋還有一個角度和觀點的問題,不同的角度和觀點就會有不同的解釋、解答和答案。解釋自身是一個或長或短和時隱時顯的過程,是需要慢慢推進、消化和融化的。
2.解開
這是“理解”的第二步或第二個層次。其前提是,事物的理由已經解釋通了,但還不能就此停步,還應該再進一步解開和開放思維、思路和思想。隻有這樣,有些障礙和問題才有迎刃而解的可能。還應該清醒地認識到,“解開”隻是問題最後得以真正解決的第一步行為上的措施。隻有把束縛在身上和思想上的枷鎖解開和鬆綁後,隻有在人們的身子和思想獲得自由後,“解釋”的東西才能最後真正進入人們的思維和思想,從而改變、變化和變為人們的行為。在什麼時候解開,在什麼方麵解開,解開到什麼程度,都是“解開”要思考並給以解決的問題,也是顯示“解開”威力和能力的方麵。
3.解放
這是“解開”後的繼續和超越,是“理解”的第三步或第三層次,是對“解開”的進一步提升、深入和拓展。人們對它與“解開”的區別還是陌生的,甚至是還沒有意識的和混淆的。要弄清楚實現“解放”的因素、機理和功能,以及它們形成為一個整體後怎樣運行才能可以和得以釋放和發揮是十分關鍵的。“解放”首先要解放的是思想,其次要解放的是人力,第三要解放的是資源,第四要釋放的是能量,第五要並發的是能力。但是在客觀意義中“解放”在很多和更多的時間裏更屬於一種“發散”和“裂變”,實際上成為對管理的一種對立甚至對抗。
4.解決
這是“理解”的第四步或第四個層次,也是最後一個層次,是一個目的和目標的層次。它揭示了一個規律,就是“理解”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問題客觀上是處處和時時存在的,不是存在思想中就是存在實踐裏,而實際上所有“解決”的方法都是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的。但是,所有的事物、事情和事務又都是在不斷地解決問題的過程和基礎上,才有所改進和進步的。於是就涉及對問題究竟應該如何分清楚輕重緩急地給予解決的問題,這就對“解決”必須進行整體“理解”。如“法律”注重的是“公平”而不是“公正”,所以它隻能“相律”社會而難以“引導”和“治理”社會。“治理”社會則主要是靠“政治”。隻有“政治”了,人們才知道往哪裏和往什麼程度發展。但“政治”又是有大小之分的,“大政治”是包括“正也”、“政治”、“政府”、“政策”和“政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