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章 管理思路和方案(5)(1 / 2)

4.應急論

但現實是,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並不能很好地依法處置群體性事件。一是一些地方的黨政領導幹部缺少處理社會複雜問題的能力。他們不是沒有經過相關處置群體性事件能力和素質的係統培訓,就是缺少對複雜問題的敏銳的觀察力和判斷能力和處理社會實際問題特別是重大和複雜的群體性事件的能力。二是領導幹部的問責機製尚不健全。目前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相互交叉的領導管理體製,很容易導致在群體性事件初發時存在的一定程度的相互推諉和得過且過的“消極避險”的“惰政”現象。三是片麵的“政績觀”和“穩定觀”使得一些地方領導幹部沒有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如何應對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問題上,而崇尚的是一種“臨機應變”、“不主動挑事”、“出了大事有上麵頂著”等“官場潛規則”。四是一些地方領導幹部特權思想和官僚主義思想嚴重,不與群眾接觸,缺少與群眾溝通的能力,對基層群眾的疾苦麻木不仁,喪失了作為人民公仆的基本道德和職責準則。五是一些地方領導幹部頭腦中存在著“投機取巧”、“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官場習氣”,沒有必要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道德心,立足於保官位、搞平衡,遇到事情總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願意下工夫去研究解決群體性事件的最佳對策。

由此形成了如下的對待群體心理管理的應急方法:

(1)揭蓋子

這主要是為了應對現實中在群體性事件發生初期有關領導和部門所采取的“捂蓋子”和“不向公眾通報真實情況”等手法。這些手法往往會導致謠言滿天飛從而一而再再而三地失去處理群體性事件和降低社會危害性的最佳時機。這在湖北石首“6?17”事件中表現得最為明顯。對一起由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處理方式可以看出,我們的不少領導特別是主要領導在處理突發事件中是缺少應有指揮能力的。其結果是導致了一件非常平常的事件由於應急處置不當而最終釀成了社會影響巨大的群體性事件。

(2)慎初戰

這是為了應對現實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態度不嚴肅、不堅持“慎重初戰”、“將問題控製在萌芽狀態”等原則立場從而草率作判斷和下結論,並任意推翻已經形成和作出的判斷,從而人為製造混亂,引發社會公眾對政府“公信力”的嚴重質疑的局麵。一些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和惡化就是與相關部門甚至個別人的輕率和武斷言行引發了更大範圍的公眾質疑和聲討密切相關的。這將進一步惡化本來已經得到控製的局勢。

(3)依法行

這是為了應對現實在處置群體性事件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不是依法采取應急措施,而隻是依靠某些領導的認識水平和判斷能力,過分依靠臨場發揮的狀態而言的。其特別是針對一些領導對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情況而設置的。他們往往對“臨發征兆”毫無覺察,沒有任何預警和預防機製,對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存在很大的僥幸心理,過分依靠警察、公安和保安等治安力量,又不願意深入實際處理具體問題,還眼高手低,缺少靈機應變能力。這在2008年發生的貴州甕安“6?28”事件中表現得最為典型。

4.應急論

但現實是,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並不能很好地依法處置群體性事件。一是一些地方的黨政領導幹部缺少處理社會複雜問題的能力。他們不是沒有經過相關處置群體性事件能力和素質的係統培訓,就是缺少對複雜問題的敏銳的觀察力和判斷能力和處理社會實際問題特別是重大和複雜的群體性事件的能力。二是領導幹部的問責機製尚不健全。目前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相互交叉的領導管理體製,很容易導致在群體性事件初發時存在的一定程度的相互推諉和得過且過的“消極避險”的“惰政”現象。三是片麵的“政績觀”和“穩定觀”使得一些地方領導幹部沒有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如何應對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問題上,而崇尚的是一種“臨機應變”、“不主動挑事”、“出了大事有上麵頂著”等“官場潛規則”。四是一些地方領導幹部特權思想和官僚主義思想嚴重,不與群眾接觸,缺少與群眾溝通的能力,對基層群眾的疾苦麻木不仁,喪失了作為人民公仆的基本道德和職責準則。五是一些地方領導幹部頭腦中存在著“投機取巧”、“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官場習氣”,沒有必要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道德心,立足於保官位、搞平衡,遇到事情總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願意下工夫去研究解決群體性事件的最佳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