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形成了如下的對待群體心理管理的應急方法:
(1)揭蓋子
這主要是為了應對現實中在群體性事件發生初期有關領導和部門所采取的“捂蓋子”和“不向公眾通報真實情況”等手法。這些手法往往會導致謠言滿天飛從而一而再再而三地失去處理群體性事件和降低社會危害性的最佳時機。這在湖北石首“6?17”事件中表現得最為明顯。對一起由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處理方式可以看出,我們的不少領導特別是主要領導在處理突發事件中是缺少應有指揮能力的。其結果是導致了一件非常平常的事件由於應急處置不當而最終釀成了社會影響巨大的群體性事件。
(2)慎初戰
這是為了應對現實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態度不嚴肅、不堅持“慎重初戰”、“將問題控製在萌芽狀態”等原則立場從而草率作判斷和下結論,並任意推翻已經形成和作出的判斷,從而人為製造混亂,引發社會公眾對政府“公信力”的嚴重質疑的局麵。一些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和惡化就是與相關部門甚至個別人的輕率和武斷言行引發了更大範圍的公眾質疑和聲討密切相關的。這將進一步惡化本來已經得到控製的局勢。
(3)依法行
這是為了應對現實在處置群體性事件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不是依法采取應急措施,而隻是依靠某些領導的認識水平和判斷能力,過分依靠臨場發揮的狀態而言的。其特別是針對一些領導對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情況而設置的。他們往往對“臨發征兆”毫無覺察,沒有任何預警和預防機製,對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存在很大的僥幸心理,過分依靠警察、公安和保安等治安力量,又不願意深入實際處理具體問題,還眼高手低,缺少靈機應變能力。這在2008年發生的貴州甕安“6?28”事件中表現得最為典型。
(4)找真因
這是為了應對現實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不能認真總結和吸取以往類似經驗教訓而言的。其現實是,一些地方政府對演化成群體性事件的原因分析得不夠深入,工作做得不夠紮實,習慣於使用“不明真相的群眾”、“極少數壞人”和“暴徒唆使”等簡單化的和總結性的語言來應付上級機關和公眾的質疑,抓不住處置群體性事件問題的核心,缺少最起碼的“執政能力”,從而導致了事態惡化發展的態勢。
5.善後論
任何事件和事情都有、都要和都會結束的。問題在於,將怎樣結束?是否會產生新的後遺症?於是,人們一直在奉行要“善後”的原則,即指在最後處理事件和事情時一定要考慮後麵的事態將會怎樣發生,並且還要把這種考慮的結果再運用到事件和事情的最後處理結果中去。與其說有形的“善後”重要,不如說無形的“善後”更加重要。曆史已經揭示了這樣的規律:在傳統王朝裏,隻要統治者控製住了自身和官僚係統的腐敗,那麼隨著經濟自然的恢複和發展,盛世的到來是早晚的事。但現實是,很多的管理者在處理“善後”時往往又給後人帶來了麻煩。短期行為、息事寧人、過分待遇、時過境遷等,都是會帶來新的問題,甚至是變本加厲的、骨牌效應的和化學變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