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2日,原告向通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按共同財產分配原則,分割被通州區人民法院〔2001〕通民初字第264號判決書所認定的煤廠財產。
二、請示的問題及分歧意見
2003年5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京高法〔2003〕160號文,就關於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收費標準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該案涉及當事人離婚後又提起財產糾紛訴訟,應按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收費標準收取訴訟費,還是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訴訟費的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此類案件的訴訟費用應如何收取,存在著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類案件應按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收費標準收取訴訟費,即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0000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0000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離婚後,原夫妻雙方需要財產分割,隻是當事人尋求法院司法救濟的時間存有差別,其法律性質上仍屬於因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問題。因此,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應按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標準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此類案件應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訴訟費。《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隻限於當事人離婚訴訟同時提出財產分割的,而對於離婚判決後,單獨提出財產分割訴訟的,應視為普通的財產案件糾紛,訴訟費用的收取亦應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規定的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種意見認為,此類案件應根據離婚後爭議財產涉及不同當事人區別對待,對原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應按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收費標準收取訴訟費,對於第三人之間的財產糾紛則應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訴訟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傾向於第二種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曾公開同居生活能否連續計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依此分割財產問題的複函
(2002年9月19日 〔2002〕民監他字第4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曾公開同居生活能否連續計算婚姻關係存續期 間並依此分割財產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
我院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89年11月21日我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以及1994年4月4日我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與登記婚姻關係合並計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幹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1996年2月5日 法發〔1996〕4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幹問題的解答》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幹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91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公房使用、承租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現將審判實踐中提出的一些問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解答如下:
一、問: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可否予以處理?
答: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二、問: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麼情況下,離婚雙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什麼原則處理?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四、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是否給予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