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1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頒布第63號令予以公布,於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現就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貫徹落實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地位,將具有中國特色綜合治理人口問題的成功經驗上升為國家的法律製度,把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的基本方針、政策、製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為進一步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治理人口問題,為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裏程碑,是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動,對於加快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製建設,全麵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實施順應了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建設的客觀要求,通過依法規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行為,明確規定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為構建以《憲法》為依據、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為主體、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製體係框架奠定了堅實基礎,為依法治理人口與計劃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維護、實現和發展廣大群眾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合法權益開辟了廣闊的道路。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實施充分體現了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的全麵發展為中心,把依法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與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約束政府行政行為與規範公民生育行為,以及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有機統一起來,進一步強化了人民群眾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使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更有利於穩定低生育水平,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參與熱情和積極性,為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穩定、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了不竭動力。

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計劃生育係統的同誌務必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正確理解改革創新與現實工作基礎的關係、自我約束與規範群眾的關係、國家立法與地方立法的關係,深刻認識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迫切性,認識《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實施,既是對公民生育行為的規範,也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規範,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正確執法、文明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而增強法製觀念和自我約束意識,盡快改變主要依靠社會製約手段推行計劃生育工作的局麵,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堅決糾正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辦事、甚至損害育齡群眾合法權益的做法,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全麵納入法製的軌道。

二、準確把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主要內容

準確把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關鍵。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共7章47條。

第一章規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目的、依據,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針、原則,各級政府、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社會各方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責,以及推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嚴格依法行政,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規定了人口發展規劃的製定與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及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規定了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將現行的生育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地位,規定了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與義務,以及計劃生育工作過程中的管理、服務措施。

第四章規定了對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獎勵、優待,建立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製度。

第五章規定了國家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為公民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方麵應承擔的責任,明確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技術服務機構及技術服務人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規定了授權國務院依據本法製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的具體辦法、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授權中央軍事委員會製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以及本法的施行時間。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確立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可持續發展中的法律地位;明確了各級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及相關部門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職責,規定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責任,以及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進一步規範了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管理製度;充分肯定計劃生育工作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工作方針,堅持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麵發展,將實行計劃生育與發展經濟、消除貧困、提高婦女地位、建設文明幸福家庭有機結合的思路和方法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提出了建立計劃生育的獎勵、優待和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製度的基本框架;明確了對未履行法定責任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破壞計劃生育工作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這些法律規定基本涵括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最主要、最核心的內容,是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