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冊建築師業務滿2年的。
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對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築師證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築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三章 執業
第二十條 注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
(一)建築設計;
(二)建築設計技術谘詢;
(三)建築物調查與鑒定;
(四)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
(五)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建築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建築設計單位。
建築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及其業務範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一級注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不受建築規模和工程複雜程度的限製。二級注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建築規模和工程複雜程度。
第二十三條 注冊建築師執行業務,由建築設計單位統一接受委托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四條 因設計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築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建築設計單位有權向簽字的注冊建築師追償。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注冊建築師有權以注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
非注冊建築師不得以注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二級注冊建築師不得以一級注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業務,也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二級注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執行業務。
第二十六條 國家規定的一定跨度、跨徑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築,應當由注冊建築師進行設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建築師的設計圖紙,應當征得該注冊建築師同意;但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征得該注冊建築師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注冊建築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保證建築設計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簽字;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個以上建築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五)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建築師考試合格資格或者注冊建築師證書的,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取消考試合格資格或者吊銷注冊建築師證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築師名義從事注冊建築師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築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築師證書: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築師業務、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受聘於二個以上建築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
(三)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的;
(五)二級注冊建築師以一級注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範圍執行業務的。
第三十二條 因建築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該建築設計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建築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築師證書。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建築師同意擅自修改其設計圖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建築設計單位,包括專門從事建築設計的工程設計單位和其他從事建築設計的工程設計單位。
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建築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以及外國建築師申請在中國境內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令第159號發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