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一)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 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 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 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麵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第四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製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 編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城市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 編製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編製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製初步設計文件和控製概算的需要。

編製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製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製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一)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 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 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 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麵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第四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製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 編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城市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 編製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編製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製初步設計文件和控製概算的需要。

編製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製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製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