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標投標與發包承包(1 / 3)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 【適用邀請招標的情形】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代理招標和自行招標】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製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條件】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麵的專家庫。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範圍】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投標邀請書】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 【適用邀請招標的情形】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代理招標和自行招標】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製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條件】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麵的專家庫。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範圍】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投標邀請書】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