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符合條件、證明文件齊全有效的建築工程,發證機關在規定時間內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製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複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第十六條 本辦法關於施工許可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工程、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軍事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按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製定的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1994年8月13日 建建字〔1994〕482號)

第一條 為有效掌握建設規模,規範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程序管理,統一工程項目報建的有關規定,達到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目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固定資產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設項目,通稱為工程建設項目。凡在我國境內投資興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都必須實行報建製度,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文件被批準後,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交驗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包括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以及批準的建設用地等其他有關文件。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稱;

(二)建設地點;

(三)投資規模;

(四)資金來源;

(五)當年投資額;

(六)工程規模;

(七)開工、竣工日期;

(八)發包方式;

(九)工程籌建情況。

第五條 報建程序:

(一)建設單位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領取《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表式附後);

(二)按報建表的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

(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報建表》,並按要求進行招標準備。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和建設規模有變化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進行補充登記。籌建負責人變更時,應重新登記。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下列幾方麵對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實施管理:

(一)貫徹實施《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和有關的方針政策;

(二)管理監督工程項目的報建登記;

(三)對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核實、分類、彙總;

(四)向上級主管機關提供綜合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情況;

(五)查處隱瞞不報違章建設的行為。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實行分級管理,分管的權限由各地自行規定。

第九條 凡未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辦理招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我國境內興建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外國獨資、合資、合作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2004年11月16日 建市〔2004〕200號)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健康發展,規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不斷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項目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托,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三條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谘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谘詢、招標代理等企業可以在本企業資質以外申請其他資質。企業申請資質時,其原有工程業績、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注冊資金和辦公場所等資質條件可合並考核。

第四條 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一項或者多項執業資格。

取得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谘詢、招標代理等任何一家企業申請注冊並執業。

取得上述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同一企業分別注冊並執業。

第五條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改善組織結構,建立項目管理體係,充實項目管理專業人員,按照現行有關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工程項目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