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範圍包括:

(一)協助業主方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二)協助業主方辦理土地征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三)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並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並進行投資控製;

(四)協助業主方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五)協助業主方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並監督實施;

(六)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業主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七)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後評估;

(八)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工程項目業主方可以通過招標或委托等方式選擇項目管理企業,並與選定的項目管理企業以書麵形式簽訂委托項目管理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履約期限,工作範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項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同時承擔同一工程項目管理和其資質範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業務時,依法應當招標投標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

施工企業不得在同一工程從事項目管理和工程承包業務。

第八條 兩個及以上項目管理企業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業主方簽定委托項目管理合同,對委托項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並確定一方作為聯合體的主要責任方,項目經理由主要責任方選派。

第九條 項目管理企業經業主方同意,可以與其他項目管理企業合作,並與合作方簽定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合作各方對委托項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根據委托項目管理合同約定,選派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組建項目管理機構,建立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係,配備滿足工程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製定各專業項目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履行委托項目管理合同。

工程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責任製。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項目中從事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受委托工程項目規模、範圍、內容、深度和複雜程度等,由業主方與項目管理企業在委托項目管理合同中約定。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條 在履行委托項目管理合同時,項目管理企業及其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程序,執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遵守職業道德,公平、科學、誠信地開展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業主方應當對項目管理企業提出並落實的合理化建議按照相應節省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獎勵比例由業主方與項目管理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委托工程項目的施工以及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企業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二)在受委托工程項目中同時承擔工程施工業務;

(三)將其承接的業務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承接的業務肢解以後分別轉讓給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五)與有關單位串通,損害業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 項目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一項或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企業注冊並執業。

(二)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省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管理企業及其人員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建立項目管理企業及其人員的信用評價體係,對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各行業協會應當積極開展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培訓,培養工程項目管理專業人才,製定工程項目管理標準、行為規則,指導和規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活動,加強行業自律,推動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4〕1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製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