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其授予監理工程師的權限,書麵通知被監理單位。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監理過程中,被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與項目法人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的規定接受監理。
第五章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與監理工程師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實行資質審批製度。
設立監理單位,須報工程建設監理主管機關進行資質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經營範圍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建設監理是一種高智能的有償技術服務。
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係;與被監理單位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係。
監理單位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平地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建築機械、設備。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製度。
監理工程師不得出賣、出借、轉讓、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監理工程師不得在政府機關或施工、設備製造、材料供應單位兼職,不得是施工、設備製造和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的合夥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製。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全麵負責受委托的監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總監理工程師在授權範圍內發布有關指令,簽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有關款項的支付憑證。
項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工程建設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二十六條 總監理工程師要公正地協調項目法人與被監理單位的爭議。
第六章 外資、中外合資和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建設監理
第二十七條 國外公司或社團組織在中國境內獨立投資的工程項目建設,如果需要委托國外監理單位承擔建設監理業務時,應當聘請中國監理單位參加,進行合作監理。
中國監理單位能夠監理的中外合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委托中國監理單位監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與該工程項目建設有關的國外監理機構監理或者聘請監理顧問。
國外貸款的工程項目建設,原則上應由中國監理單位負責建設監理。如果貸款方要求國外監理單位參加的,應當與中國監理單位進行合作監理。
國外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一般由中國監理單位承擔建設監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 外資、中外合資和國外貸款建設的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用計取標準及付款方式,參照國際慣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規定,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現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對項目法人的處罰決定抄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準而擅自開業;
(二)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三)轉讓監理業務;
(四)故意損害項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五)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可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