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建建築節能

第十一條 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築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製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製定、公布並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製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國家限製進口或者禁止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編製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築的布局、形狀和朝向。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築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

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牆體、屋麵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築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二章 新建建築節能

第十一條 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築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製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製定、公布並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製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國家限製進口或者禁止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編製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築的布局、形狀和朝向。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築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

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牆體、屋麵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築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應當安裝供熱係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公共建築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居住建築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