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設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設計方案出具合格意見的;

(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二)牆體、屋麵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製冷係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製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年11月18日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汙染、破壞生態環境,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產生汙染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汙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的區域內,還必須符合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的要求。

第四條 工業建設項目應當采用能耗物耗小、汙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第五條 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