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製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 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範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的日期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

第十二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製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 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範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的日期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