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

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於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 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於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於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未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間屆滿六十日內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

第五十一條 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二)火災,但是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四)戰爭或者武裝衝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製或者司法扣押;

(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製;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誌欠缺、不清;

(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

第五十二條 因運輸活動物的固有的特殊風險造成活動物滅失或者損害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應當證明業已履行托運人關於運輸活動物的特別要求,並證明根據實際情況,滅失或者損害是由於此種固有的特殊風險造成的。

第五十三條 承運人在艙麵上裝載貨物,應當同托運人達成協議,或者符合航運慣例,或者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麵上,對由於此種裝載的特殊風險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麵上,致使貨物遭受滅失或者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賠償責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運人僅在其不能免除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負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對其他原因造成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應當負舉證責任。

第四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

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於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 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於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於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未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間屆滿六十日內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

第五十一條 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二)火災,但是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四)戰爭或者武裝衝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製或者司法扣押;

(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製;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誌欠缺、不清;

(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

第五十二條 因運輸活動物的固有的特殊風險造成活動物滅失或者損害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應當證明業已履行托運人關於運輸活動物的特別要求,並證明根據實際情況,滅失或者損害是由於此種固有的特殊風險造成的。

第五十三條 承運人在艙麵上裝載貨物,應當同托運人達成協議,或者符合航運慣例,或者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麵上,對由於此種裝載的特殊風險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麵上,致使貨物遭受滅失或者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賠償責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運人僅在其不能免除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負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對其他原因造成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應當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