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薪酬管理的風險與防範(1 / 3)

坦白而言上述案例中的漏洞出現主要是因為立法疏漏所致,立法者簡單認為隻要通過立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行了,其實法律應當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如果一味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企業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的話,企業家也會“用腳投票”,逃之夭夭的。

其實我國有一個組織“企業家聯合會”應當是站在企業家角度,為企業家說話的,但是由於其是一個民間組織,和“中華全國總工會”這樣的半官方機構相比,屬於非常軟弱的組織,筆者將其戲稱為“軟組織”。由於這樣的“軟組織”基本上沒有什麼話語權,因此在立法過程中充其量充當“上下溝通”的角色罷了。於是很多中小企業最後不得不關門大吉,全國各地房地產暴漲其中有相當部分的原因是很多企業家將企業變賣套現後投資房地產。

上述“工作日”和“計薪日”的導入,似乎能夠解釋一年11天法定節日是帶薪的這樣一個問題,但是新的問題又出現了,如今大年初一是帶薪的於是大年初一加班當天的工資應當是平時工作的3倍,因為其已經有1倍的工資,於是隻要再給2倍即可,但是雙休日是不帶薪的,雙休日加班給2倍,於是竟然會發生“大年初一加班和雙休日加班等價”這樣的悖論,原因何在呢?又是相關規定的揭示出了問題。於是各地的勞動部門都搞土政策,即法定節日加班必須另外給3倍,實際勞動者法定節日加班相當於得到了平時工資的4倍!

中國台灣地區的《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者每個月計薪日為30天,每周工作5天,2天帶薪休假,也即雙休日也是帶薪的。假如一個月工資3000新台幣,每天工資100新台幣。而在大陸每月3000元工資,除以21.75後得到的每天的工資都是化整為零,最主要的是邏輯上解釋不通,即雙休日是無薪的休假。我國屬於成文法係國家,即必須依法辦事,所以立法必須非常周密和嚴謹。

二、工資總額管理的風險與防範

〖JP2〗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①計時工資;②計件工資;③獎金;④津貼和補貼;⑤加班加點工資;⑥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幹具體範圍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坦白而言上述案例中的漏洞出現主要是因為立法疏漏所致,立法者簡單認為隻要通過立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行了,其實法律應當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如果一味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企業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的話,企業家也會“用腳投票”,逃之夭夭的。

其實我國有一個組織“企業家聯合會”應當是站在企業家角度,為企業家說話的,但是由於其是一個民間組織,和“中華全國總工會”這樣的半官方機構相比,屬於非常軟弱的組織,筆者將其戲稱為“軟組織”。由於這樣的“軟組織”基本上沒有什麼話語權,因此在立法過程中充其量充當“上下溝通”的角色罷了。於是很多中小企業最後不得不關門大吉,全國各地房地產暴漲其中有相當部分的原因是很多企業家將企業變賣套現後投資房地產。

上述“工作日”和“計薪日”的導入,似乎能夠解釋一年11天法定節日是帶薪的這樣一個問題,但是新的問題又出現了,如今大年初一是帶薪的於是大年初一加班當天的工資應當是平時工作的3倍,因為其已經有1倍的工資,於是隻要再給2倍即可,但是雙休日是不帶薪的,雙休日加班給2倍,於是竟然會發生“大年初一加班和雙休日加班等價”這樣的悖論,原因何在呢?又是相關規定的揭示出了問題。於是各地的勞動部門都搞土政策,即法定節日加班必須另外給3倍,實際勞動者法定節日加班相當於得到了平時工資的4倍!

中國台灣地區的《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者每個月計薪日為30天,每周工作5天,2天帶薪休假,也即雙休日也是帶薪的。假如一個月工資3000新台幣,每天工資100新台幣。而在大陸每月3000元工資,除以21.75後得到的每天的工資都是化整為零,最主要的是邏輯上解釋不通,即雙休日是無薪的休假。我國屬於成文法係國家,即必須依法辦事,所以立法必須非常周密和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