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立即會自然成為兩股強勁的調查力量的目標。

這兩股調查力量一是專業的聯邦調查局,另一股則是“業餘的”,就是新聞媒體和下麵無孔不入不計其數的記者們,這兩股力量看上去互不相幹,但實際上卻是“協同作戰”。如果米切爾繼續堅持,留在總統再任委員會主席這個惹眼的位子上,絕對就是跟自己過不去了。

更何況,此時,這個國家監督機製的一個重要按鈕,已按照預先設計的程序,自動打開。在“水門事件”的案發地,美國首都華盛頓,由二十三名隨機抽選的華盛頓市民組成的大陪審團,已經開始進行對“水門事件”的秘密聽證。

你也許要問了,為什麼是秘密聽證呢?大陪審團是怎麼回事呢?

去年,我曾經向你介紹過美國的陪審團,但是,大陪審團和一般的陪審團是不同的。他們的任務是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在檢察官起訴之前,代表人民對案情進行秘密聽證。根據聽證情況,再決定是否需要繼續追究調查,是否可以對該案的涉嫌者起訴。如果通不過這一關,政府行政分支的檢察官就無法對涉嫌者提起公訴,也就根本談不上審判了。因為原則上,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是代表人民在向被告提起公訴。但是,由於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通常會產生異化,成為人民之外的一種獨立集團。因此,大陪審團和陪審團都是對這種異化的一種監督限製。

之所以要秘密聽證,是因為在這個時候,涉嫌者還沒有被批準起訴,他還不是法庭上的一名被告。在這個階段許多證據還不適於公開,以保護受嫌者。因為他完全有可能最後被大陪審團判定不被起訴。法律在這個階段還必須保護他的隱私權。

但是,在大陪審團聽證期間,涉嫌者必須積極配合大陪審團的聽證,如實回答一切問題。這個階段還不是刑事審判,因此,涉嫌者也不能借口引用憲法修正案的第五條,即公民“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這一條,而拒絕回答問題。一般在這個階段也不能由律師陪同出席聽證會。

在這一階段,一切證據都隻引向“起訴”或“不起訴”這樣兩個結果。在大陪審團聽證期間發生的一切都是保密的,也並不影響今後有可能發生的審判。一經得出“起訴” 或“不起訴”的結論,大陪審團就完成了它的曆史使命,立即解散各自回家了。如果該案被判定必須起訴的話,那麼,為此後的審判,將根據同樣的隨機抽選方式,選出新的陪審團參加起訴後的審理過程。

我們再回到“水門事件”。從共和黨總統再任委員會辭職的,還有一個出納員。前麵已經講過,盡管說在1972年的“聯邦競選法”實施之前,未提名為總統候選人的競選者,他所收到的政治捐款按規定不受監督。但並不意味著就可以違法使用政治捐款,一旦有違法嫌疑,還是會被查賬。因此,他們趕在“聯邦競選法”生效前一天交給李迪用於“水門事件”的活動經費,隨著“水門行動”的敗露,也必然會水落石出。因此,參與了這個違法動用政治捐款過程的出納員,也辭職下來,開始為自己尋找律師,並且等候法律找上門來。

這個時候,事情還隻到李迪為止。但是,可以看得出來,李迪身後的人們已經非常緊張了。司法部長和刑事局都在按程序推動聯邦調查局繼續查下去。在這種情況下,尼克鬆和手下那幾個親信商量的時候,甚至說,我就是吃不準是否能幹脆把司法部長和聯邦調查局副局長找來,讓他們停止調查。

尼克鬆之所以會這麼想,就因為不管怎麼說,他可是司法部長的上司。難道一個上級就無權給下級下一個命令嗎?再說,這部長好歹還是他提名任命的呢。話再說回來,司法部長畢竟是總統的行政係統的一個雇員,他的政治前程在一定的程度上確實是總統給的。如果尼克鬆連任下一屆總統的話,那麼,他將來的前程也可以說是在尼克鬆手裏。不僅司法部長有這個顧忌,其他的一些關鍵的官員應該說都有類似的考慮。這也是當這些官員,甚至一些檢察官,在發現此案有可能與白宮有瓜葛的時候,多少都有過些猶豫和彷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