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子是關著的。站在警戒線以外的報導記者頻頻回頭,看一眼報一報。法庭外麵擠滿的人群,對這種以英語字母表達的暗號,也多少能猜出個八九不離十,所以,每當牌子舉上窗子,法庭外麵眾多等候消息的民眾,就發出一陣驚呼。我們這樣守在電視機旁的觀眾,也幾乎在法庭宣布的同時,就立即得知了結果。這一結果你也已經知道,辛普森被判對兩名受害者的死負有責任,並因此必須付給受害人家屬巨額賠款。

宣判之後的第二天,就有華人報紙以“辛案民事官司宣判,推翻刑事無罪判決”這樣的標題,來報導這場民事審判結果的。這肯定使得讀者對於美國的司法製度感到非常困惑。也許,你也會提出同樣的疑問,既然是同一個案子同一個嫌疑犯給判了兩次,兩次的結果又截然相反,那麼,那到底怎麼個算法呢?其中究竟哪一個判決算數呢?一個法製國家的司法製度怎麼可以允許在製度上發生這樣的矛盾呢?

實際上,這在美國人看來是一點也不矛盾的。在美國的司法製度的設計中,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它們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也就是說,這兩種訴訟本來就是兩回事,結果也就當然可以不同,它們之間根本不存在“一個判決推翻另一個判決”的問題。這兩個看上去矛盾的判決,完全可以不僅“合法”而且也“合理”地一起並存。

首先,必須回到這兩個訴訟不同的出發點上。在這兩種不同性質的審判中,它們的目的完全不同,因此它們的當事人也是完全不同的。

在美國的刑事審判中,它所尋求的唯一目標就是“正義”。這樣的審判和對受害者金錢賠償之類的訴求,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即使在刑事審判中包括了沒收財產和罰款這樣的判決,與錢財有關的這一部分也是充公上交的。刑事審判尋求的是“正義”,尋找的是“罪犯”,它的起訴性質是“公訴”,定罪的結果,是剝奪被判有罪者的自由乃至生命。

在美國的刑事訴訟案中,提出起訴的一方,並不是受害者的家屬,而是在線索上歸屬於美國政府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之下的各級檢察官。案件的名稱通常是起訴地點的地名對被起訴者的名字,例如,“加利福尼亞州對辛普森”,“美利堅合眾國對某某”。

事實上,上麵的這個案件名稱是不完整的。完整的名稱應該是“某某地的人民對某某人”,如“加利福尼亞人民對辛普森”。因為對於刑事訴訟,原則上來講是一個地區的人民為在他們生活的地方發生的罪行,對嫌疑者提起“公訴”,為這一地區的人民尋找罪犯,尋求正義。

那麼,這個時候被害者的家屬在這場刑事訴訟中,又是怎樣的一個位置呢?他們僅僅是證人。而且,證人的地位完全是被動的。並不是你想要上去控訴表態就可以上去的。你和其他證人的地位是完全一樣。也就是說,隻有當一方的律師,通常是檢方,要求你上去作證你才可以上去,上去了就是回答律師的問題,答完了就下來。律師不叫你作證,那就沒你的事,你隻能坐在旁聽席上,靜候發展。

雖然美國的刑事訴訟是一場“公訴”,但是,作為原告的“人民”在這裏是一個集合體的抽象概念。落實到具體操作,司法調查和訴訟就和其它的公眾事務一樣,美國人民是通過憲法這樣的契約,委托一部分人組成政府來操作的。也就是委托被稱之為“公仆”的政府工作人員來代勞。這裏麵既包括警察局或者是聯邦調查局這一類的機構的調查,取證,也包括政府行政分支司法部檢察官的起訴和法庭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