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樣的刑事案件裏,不論被告是否被判有罪,受害者的家屬是不用出一點訴訟費用的。整個這套班子動用的都是政府工作人員,並且可以根據需要動用納稅人的稅金進行全部操作。所以,人的資源是豐富的,經費通常也是充足的。因此,經過這樣一個轉換之後,名為“某某地人民對某某人”的案子,實際上就變成了“某某地人民的政府對某某人”的訴訟。問題也就隨之而出來了。盡管在理論上可以完成這樣的切換,但是,我們在以前也提到過,當政府已經建立,權力已經集中,它相對於人民的異化很可能在同時就開始了。因此,當訴訟的公訴一方在操作中被切換以後,訴訟的性質也可能被偷換了。

正是因為有訴訟性質被偷換的可能,因此美國人民認為他們有理由這樣擔心,一場代表著人民正義的公訴,是否有可能被偷換為政府利用司法對平民進行的迫害。一旦這樣的事情發生,作為個體的平民被告方在政府強勢的對比下,又是明顯地沒有招架能力。

你想想,如果政府官員們討厭哪一個惹麻煩的平民,想把他送進監獄甚至了結了他的性命的話,這不是太簡單了嗎?從搜羅證據提出證據,從審理判定到送進監獄,統統都是政府的人。更何況,刑事審判的訴求是刑事懲罰,它所涉及的是一個普通平民的自由乃至生命。這使得以個人的生命自由幸福作為最根本目標的美國人,覺得無論如何必須設法防止這種偷換。

因此,不僅在美國的憲法修正案中,加強了保護平民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同時在刑事訴訟的設計中,也有一整套保護被告公民權利的措施。它的做法依然是我們已經熟悉了的原則,就是政府的力量必須受到“平衡和製約”。

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美國的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相對來說要簡單得多。美國的民事訴訟尋求的唯一目標就是對於受害者或者其家屬的“經濟賠償”,它和“尋求正義”的目標有著本質上的不同。當然,在民事審判中,也有人是希望通過審判結果,給自己“討個公道”,“有個說法”的。例如,一些根本談不上有損害的事件,也會有人因為“咽不下這口氣”而進行民事告訴。這時,就會發生象征性的“一美元賠償”的判決。使得大家對一場民事爭執,也給出一個“說法”來。但是,你也看到了,美國民事訴訟的一切結果,就是歸結到金錢上麵。

因此,民事審判的性質與刑事審判完全不同,它的判決結果民事訴訟尋求的是“金錢賠償”。它尋找的不是“罪犯”,而是金錢賠償的“責任承擔者”。它的訴訟性質是 “私人起訴”,判決的結果是“賠不賠錢”和“賠多少錢”。與涉案者的自由生命統統無關,它所尋求的僅僅是經濟賠償,說到底這場訴訟在法理上就是隻和錢有關。

民事案件的名稱一般都是“某某人對某某人”,也就是說,這裏的原告方一般都是個人,或者是一個法人。而被告方通常也是個人,法人。有的時候,被告甚至是政府機構。

象辛普森的這場民事訴訟,原告方與政府已經毫無關係,司法部的檢察官也不再出現。現在的案子的名稱已經是“兩名死者的家屬對辛普森”。原告方必須自己承擔風險,萬一敗訴,他們必須自己支付巨額的訴訟費用。政府不再動用稅金為原告支付任何費用。

正因為這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訴訟,因此,它們是可以互不相幹地進行審理的。在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有個時效問題。原告必須在事件發生後一年之內就提出訴訟,否則這件事情就算過去了,以後法院不再受理。因此,在辛普森的刑事審判進行到一半的時候,也就是在案件發生將近一年的時候,本案兩名被害者的家屬,就已經分別作出決定,提出了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