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為兩種訴訟尋求的目標不同,因此,不論辛普森在走在前麵的刑事訴訟中是否被判有罪,民事訴訟都會照常進行。我們假設辛普森在刑事訴訟中是被判有罪並且入獄了,這也並不意味著民事訴訟就可以“免了”,辛普森到時候照樣必須從牢裏給解出來參加民事訴訟。因為,盡管正義被伸張了,罪犯已經找到並且被懲罰了,但是,民事訴訟是另一碼子事,那是家屬在要求賠償經濟損失。這一個不同的“訴求”在刑事訴訟中是沒有也不可能得到滿足的。大量刑事案的受害者或者家屬之所以沒有提出民事賠償訴訟,其原因不過是因為大部分的刑事案的施害人是窮人,根本沒錢可賠。 ⊥思⊥兔⊥在⊥線⊥閱⊥讀⊥
所以,辛普森案民事訴訟的發生,在法理上並不是說明,該案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沒有尋求到正義,因此,必須在民事訴訟中再來一次,再作一次伸張正義的努力,希望這次能夠證明辛普森“的確是個罪犯”。而應該說,上一次刑事訴訟是政府給大家找罪犯,這一次是被害者家屬在給自己找賠錢的責任承擔者。
從法理上,二者之間沒有什麼聯係。所以完全可以各找各的。兩個不同的原告根據不同的出發點尋求不同的目標,完全可能一個達到了目標,而另一個卻沒有達到目標。那麼,你一定要問了,不管怎麼說,是畢竟同一個案子同一個被告呀,就算是“合法”,可是兩種不同的結果怎麼可以“合理”共存呢?“經濟賠償”的“責任者”找到了,不就是等於刑事案中的“凶手”也找到了嗎?別急,聽我再往下說。
在這樣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訴訟中,美國人處理它們的方式和態度是截然不同的。整個過程都有非常大的區別。從一開始,在起訴之前,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重罪刑事案就必須通過大陪審團的審前聽證,以防止檢察官對於平民的無理起訴。因為沒有大陪審團的批準,美國政府的行政分支就根本無法對一個平民提出起訴。
所以,辛普森案的刑事訴訟是經過大陪審團審查的。記得我在去年的信中告訴過你,就在過這一關的時候,政府的檢察官就差一點沒能過去。因為檢方提交的證據,是警察在申請搜捕狀之前從辛普森家取得的。要不是最後檢方以緊急狀況為理由得到法官同意,按照美國法律,這些證據就不能呈堂,等於作廢了。證據作廢當然也就很難起訴了。
但是,這一道專為刑事訴訟所設計的監督關卡,在民事案件中是不存在的。辛普森的民事訴訟中也根本就沒有出現過大陪審團。法庭直接就決定受理原告的起訴了。這是為什麼呢?這就是因為兩種訴訟的原告是截然不同的緣故。美國人認為,在刑事訴訟中,檢方是實力強大的政府,而辯方是勢單力薄的平民。訴訟雙方從一開始就處於嚴重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必須再增加大陪審團這樣一個中間的監督力量,以增加平民受到公平審判的幾率。而在民事訴訟中,雙方都是平民,雙方的較量是平等的,如果給被告以過多的支持,就等於是侵犯了也是平民的原告一方的公民權利,反而顯得不公平了,反之亦然。
在這場民事訴訟中,辛普森所聘請的律師團是完全不同的一班人馬。也許你會問,既然在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