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辛普森的刑事訴訟中,根據憲法修正案的規定,被告有權麵對自己的證據。因此,法庭上的一切都不可以瞞著辛普森進行。即使有的時候,爭執一些陪審團還不能接觸的材料,把陪審團都暫時請出了法庭,辛普森照樣有權坐在那裏。在法庭安排陪審團查看殺人現場時,辛普森也有權一同前往。隻是在查看非常血腥的場地時,陪審團提出,希望這個時候辛普森不在他們身邊,否則他們實在感覺不舒服。隻有這一次,在預先征得辛普森本人同意之後,他留在車子裏,沒有下車。

在刑事訴訟中,辛普森自始自終擁有麵對自己的證據的權力。法庭上雙方爭得昏天黑地的時候,辛普森始終衣衫筆挺坐在椅子上。他的夢幻律師團決定讓他“放棄”作證的權利,結果他從沒有象其他證人那樣,當著陪審團的麵,直接受到過檢察官的嚴厲詰問,長達九個月的庭審過程中,居然就是沒有一個人有權詢問辛普森本人有關案情的任何問題。

然而,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沒有拒絕出庭作證的權利。隻要原告律師提出要求,他就必須走上證人席。他可以按規定拒絕回答非常有限的一些問題,例如,涉及他和律師之間交談內容的問題是觸犯律師與客戶隱私權的,他可以不回答。又如,和他私人財產有關的問題,他也可以不回答。但是,其它問題他都必須當庭回答。

因此,對於辛普森來說,這成為一個巨大的挑戰。因為,他和前妻妮可顯然有過長期的感情不合的曆史,最終還導致了他們的離異。不論是離異前還是離異後,根據人們在刑事審判中所得出的印象,一般都認為,在他們兩人的相處中,發生過多次暴力衝突。在刑事審判中,在檢察官強調辛普森的暴力傾向時,辛普森的律師也曾經非正麵回答地提到過,辛普森並不是一個完人,他們所要證明的,並不是辛普森沒有打過妻子,而是他沒有殺人。作為律師,這樣的回答還是相當聰明的,因為家裏打架和殺人畢竟有本質的區別。由於辛普森當時並沒有作證,因此,檢察官對於這個情節的追究還是很有限的。

但是,在民事審判中就大不相同了。辛普森被迫出庭作證。原告律師可以在辛普森對於妮可的暴力問題上大作文章。他們可以追問細節,可以試圖激怒辛普森,逼他發急。如果辛普森承認了曾經打過妮可,那麼,原告律師就可以把這個家庭暴力問題盡量推到危險的邊緣。盡量使得陪審團相信,辛普森是一個具有暴力傾向的危險分子,他無法控製自己的情緒衝動,從對妮可使用暴力到殺害妮可之間,隻有一步之遙,等等。

如果他否認自己打過妮可,否認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事實,那麼,他又站在一個撒謊者的懸崖邊,一失足同樣後果難以想象。我們提到過,在法庭上作證之前,是必須宣誓說真話的。凡是說假話,就要冒被控以偽證罪的風險。當然,還是有人冒險在法庭上撒謊。可是,哪怕人們並不能真的證明這是一個謊言,隻要給陪審團留下一個撒謊的印象,仍然是一個證人最失敗最糟糕的狀態。

在走上證人席之前,辛普森又無法知道原告證人究竟會提出什麼樣的問題,他防不勝防。在這種情況下,辛普森在應對的策略上,的確處於兩難境地。於是,不知道是他的律師出的主意,還是他自己的決定,反正,他走出了錯誤的一步,他決定否認一切。

而這一次原告律師用的一個重要策略,就是先逼著辛普森對一些問題作出否定回答,留下一個撒謊者的形象,再在這個基礎上,把提問逐漸過度到殺人的細節上,迫使辛普森一遍遍地重複否定這些細節。使得陪審團有這樣的感覺:辛普森對前麵問題的明擺著的證據的否定都是在撒謊,那麼,辛普森對於後麵否定殺人的一係列回答,也可能是在撒謊。所以,辛普森否定一切不利證詞的選擇,正是在民事審判中一步步走進了原告律師的預定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