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9章 論權力(2)(3 / 3)

權力分立包括兩個方麵。一是政治權力與經濟權力及文化權力之間應互相獨立運作。當然,三者要完全分立是不可能的,但在具體操作時,應盡可能堅持分立原則。因為若不分立,就可能存在強勢權力對弱勢權力的利益侵蝕。在現實世界,一般來說,政治權力相對處於強勢。這時,在政治與經濟及文化不分離的情況下,一方麵政治利益主體會利用自己的強勢侵占一部分經濟利益主體的合理利益;另一方麵,政治權力主體會有意壓抑文化權力主體的創新性,使其盡可能為政治權力主體服務。二是在政治權力、經濟權力及文化權力內部盡可能堅持權力分立。

權力分立不是目的,是手段,權力製衡才是真正的目的。但權力分立是產生權力製衡的必要前提條件,同時,權力分立也內在著對權力製衡的必然要求。

權力製衡也包括兩個方麵:一是政治權力、經濟權力、文化權力之間應相互製衡,社會應形成三者之間相互製衡的有效運作機製。要盡可能回避政治精英、經濟精英、文化精英三者同流合汙,共同對付社會弱勢群體的局麵。二是要在政治權力、經濟權力、文化權力內部應形成有效的權力製衡機製。為此,對於政治權力而言,應積極推進民主化、法治化;對於經濟權力而言,應積極推進競爭化、法治化;對於文化權力而言,應積極推進多元化、競爭化等。政治權力均衡的主要目的是要解決好社會公正、反對特權和腐敗等問題;經濟權力均衡的主要目的是要解決好競爭、效率、壟斷、外部性、信息不對稱等問題;文化權力均衡的主要目的是要解決好創新、信息不對稱、外部性等問題。

政治權力、經濟權力、文化權力的分立與製衡應同步進行。若隻在經濟權力和文化權力係統內推行分立和製衡原則,而保持政治權力“一股獨大”,其最終結果隻會造成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和文化權力領域更加有力的擴張和利益侵蝕。這樣,對下一步政治權力的分立和製衡將會帶來更大的難度,同時,對經濟權力和文化權力長期的合理成長也極為不利。

當然,政治權力、經濟權力、文化權力若同步進行改革,有可能會引起社會的整體失序,造成社會較大的混亂。在這種情況下,若在改革的起始能拿出一套較為理想且符合實際情況的方案,則改革成功的可能性就較大;反之,則社會風險較大,因為靠自發演進有可能使社會整體陷入“囚徒困境”之中。一種較為穩妥的方案是:先改革較為強勢的權力體係,其次改革較為弱勢的權力體係。一般來說,政治權力相對處於強勢,所以,可先改革政治權力體係,使之向均衡化方向發展,然後再改革經濟權力和文化權力體係,從而使社會權力體係整體向均衡方向變革。反之,若先改革較為弱勢的權力體係,則有可能造成強勢權力對弱勢權力的乘機侵蝕,從而使強者更強、弱者更弱,導致社會權力體係更加不均衡,其結果會使社會不公正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麵弱勢者非常希望改革,但自身又無力推動改革;另一方麵強勢者雖然有能力進行改革,但為了維護自身的既得利益,又不願推動改革的深化。所以,這種先弱後強的改革有可能使社會陷入“低水平陷阱”而不能自拔。較之全麵改革和先強後弱的改革方略而言,這種改革結果可能更糟。

總之,筆者認為,社會改革不僅要實現無財產者對有財產者的改革,更重要的是應實現無權力者對有權力者的改革;不僅要實現財富占有量上的均衡,更重要的是應實現財富占有機會和手段的均衡,即權力的均衡。權力均衡才是任何社會改革的靈魂和實質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