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非法行醫涉嫌犯罪案例與就案說法
案例1 王某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多次非法行醫案
【案情簡介】
2011年3月21日,某區衛生行政部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王某(診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正在診所執業的王某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其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該區衛生執法人員現場對診療場所張貼“取締公告”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並做出了沒收違法所得960元及藥品、診療器械一箱,罰款人民幣40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王某(診所)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履行了罰款,並口頭保證在未取得有關證件前不再從事非法行醫活動。
2011年12月27日,該區衛生行政部門執法人員檢查又發現:王某(診所)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個人醫師資格證書情況下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執法人員再次現場對診療場所張貼“取締公告”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做出了沒收違法所得550元、藥品1箱及聽診器、血壓計等診療器械,並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12年5月14日,該區衛生行政部門執法人員對王某(診所)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仍在進行無證行醫活動。執法人員初步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幹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王某因無證行醫兩次受到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後仍然非法行醫,已達到“情節嚴重”,涉嫌構成非法行醫罪。2012年6月6日,該區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將本案移送轄區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於當天受理並立案。
經該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非法行醫活動經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仍不悔改,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案發後,被告人王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