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生活美容場所開展醫療美容手術。

7.在集貿市場內開展鑲牙、補牙等診療活動的遊醫等。

(二)非法行醫的危害

1.從事非法行醫的人員或機構不具備合法資質和基本條件,醫療質量無保障,經常會造成誤診、漏診;

2.藥品無正當來源,易發生使用假藥、劣藥,或者用非藥品冒充藥品等行為,不僅療效沒有保證還可能對健康造成危害;

3.就醫環境惡劣,往往不具備規範的消毒設施和條件,極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醫者居無定所,一旦出現醫療糾紛等問題一跑了之,患者難於追究其責任等。

二、國家頒布懲治非法行醫的相關法律、法規

為了有效遏製非法行醫,保障人民群眾的醫療安全,國家先後頒布了一係列懲治非法行醫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為了嚴懲非法行醫行為,我國在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增設了非法行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6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並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解釋對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中何為“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怎樣是“情節嚴重的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6.生活美容場所開展醫療美容手術。

7.在集貿市場內開展鑲牙、補牙等診療活動的遊醫等。

(二)非法行醫的危害

1.從事非法行醫的人員或機構不具備合法資質和基本條件,醫療質量無保障,經常會造成誤診、漏診;

2.藥品無正當來源,易發生使用假藥、劣藥,或者用非藥品冒充藥品等行為,不僅療效沒有保證還可能對健康造成危害;

3.就醫環境惡劣,往往不具備規範的消毒設施和條件,極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醫者居無定所,一旦出現醫療糾紛等問題一跑了之,患者難於追究其責任等。

二、國家頒布懲治非法行醫的相關法律、法規

為了有效遏製非法行醫,保障人民群眾的醫療安全,國家先後頒布了一係列懲治非法行醫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為了嚴懲非法行醫行為,我國在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增設了非法行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6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並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解釋對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中何為“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怎樣是“情節嚴重的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