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規定: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6)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5.《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6.《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7.《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8.《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並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

三、案例分析

按照《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衛生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4中,某醫院婦產科醫生季某在賓館中私自實施引產手術,造成了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傷。根據相關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最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判決季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

案例5中,某醫院醫生趙某在家為患者輸液治療,患者在輸液過程中昏迷,且救治十多天也沒有好轉征象。據此,衛生行政部門認為趙某的行為造成患者嚴重功能障礙,昏迷不醒,已經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幹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情形,依法向公安機關進行了移送。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嫌犯罪的,必須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麵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退回相應案卷材料;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做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均依法嚴格履行了各自工作職責。同時,本案也再次警示廣大醫生朋友,一定要審慎對待類似行為,“幫朋友忙”“偶爾為之”“盛情難卻”都不能免除事件發生後自己承擔的法律責任!

4.《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規定: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6)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5.《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6.《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