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8.《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並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
三、案例分析
按照《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衛生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4中,某醫院婦產科醫生季某在賓館中私自實施引產手術,造成了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傷。根據相關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最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判決季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
案例5中,某醫院醫生趙某在家為患者輸液治療,患者在輸液過程中昏迷,且救治十多天也沒有好轉征象。據此,衛生行政部門認為趙某的行為造成患者嚴重功能障礙,昏迷不醒,已經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幹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情形,依法向公安機關進行了移送。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嫌犯罪的,必須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麵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退回相應案卷材料;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做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均依法嚴格履行了各自工作職責。同時,本案也再次警示廣大醫生朋友,一定要審慎對待類似行為,“幫朋友忙”“偶爾為之”“盛情難卻”都不能免除事件發生後自己承擔的法律責任!
案例6中,鄉村醫生賈某雖然是在自己執業地點為受害者取環,但是按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其衛生室沒有取得計劃生育服務許可,賈某開展計劃生育服務項目屬於違法行為,產生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同樣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應移送至公安機關。
以上三個案例,均未認定非法行醫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犯罪應具備四個方麵的要見: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麵、犯罪的客觀方麵、犯罪客體。該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據此,該罪的主體僅限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規定了五種情形(詳見本書第七頁)。上述三個案例中,當事人持有《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或《鄉村醫師執業證書》,而且,季某臨時租用賓館房間給人做引產手術、趙某在家中使用自家備用藥免費給“朋友”輸液、賈某在村衛生室超執業範圍為人摘環,均難認定為“開辦醫療機構”,不符合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要件。但公安機關認定三案中醫生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死亡(身體嚴重損傷)有直接關係,雖不構成非法行醫罪,但仍以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追究了相關人員責任。
四、依法執業提示
以上案例提示我們,作為醫師本人,一定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和執業範圍執業,不要心存僥幸,或為了經濟利益鋌而走險。作為醫療機構,應完善醫院內部工作製度,加強對在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管理,嚴格落實用人製度,經常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及時糾正本單位在職醫務人員違反規定行醫行為。通過征求群眾意見、醫務人員互相監督等多種途徑,廣泛收集線索,掌握本醫院每一位醫務人員的基本情況。同時要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製,例如醫生提交自查自糾報告、科室負責人簽訂責任書、醫院做出公開承諾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等形式,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規範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