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對“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做出具體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1)擅離職守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3)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4)嚴重違反查對、複核製度的。
(5)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3.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障病員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 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分總則、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醫療事故的賠償、罰則、附則共7章、63條。該條例於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三、案例分析
本案案情比較簡單,當事人付某在手術期間未通過器械護士和巡回護士,擅自取一塊紗布墊,放置在受害人鄭某被打開的腹腔內,並最終遺留在鄭某腹腔內,經鑒定為二級丁等醫療事故。按照2010年3月17日衛生部下發的《手術安全核查製度》要求,在麻醉實施前、手術開始前和患者離開手術室前,由具有執業資質的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手術室護士三方,分別及共同對患者身份和手術部位等內容進行核查的工作。而付某術中擅自取紗布,違反手術操作規程,術後未核查,違反核查製度,被認定“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因此被判定醫療事故罪。
四、依法執業提示
該案例提示我們,醫師這個救死扶傷的神聖職業要求醫護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容不得半點麻痹大意,如果工作中出現重大不負責任行為,將會導致患者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嚴重結果,自身也一定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作為醫師本人,要認真履行應盡的醫療職責,在醫療活動中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作為醫療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做到以事前防範為主,防患於未然。要做到有效防範醫療事故,除了設立醫療質量監控部門或人員、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提高醫務人員技術水平、改善服務態度外,還應製定切實可行的防範醫療事故預案。預案明確應急機製中各成員部門及其人員的組成、具體職責、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間的協調關係,一旦發生相關事件,立即啟動應急反應,避免出現更嚴重的後果。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對“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做出具體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