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製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1)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2)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3)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5.《衛生部關於對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複》〔衛政法發\[2004\]224號〕明確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1)使用通過買賣、轉讓、租借等非法手段獲取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

(2)使用偽造、變造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

(3)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藥品經營機構開展診療活動的。

(4)醫療機構未經批準在登記的執業地點以外開展診療活動的。

(5)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承包、承租醫療機構科室或房屋並以該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的。

二、案例分析

在本案調查處理過程中,當事人雖然就口腔診所遷址事宜曾向轄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口頭同意其遷址,但醫療機構變更新址必須經現場驗收合格,辦理變更登記後才能執業。醫療機構在行政執法人員兩次告知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執業地址開展診療活動的情況下仍然我行我素,開展診療活動,且擅自增加治療椅,超範圍設置牙片機,累計違法收入85950元,有違法故意,實屬情節嚴重。據此,某區衛生行政部門經合議和集體討論,依據《衛生部關於對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複》 (衛政法發〔2004〕224號)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①沒收牙科綜合治療椅4台,牙片機1台及相應的口腔檢查、治療器械。②沒收違法所得85950元。③罰款3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製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