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定,凡未經審核登記批準的醫療機構,一律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人體器官移植手術,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摘取健康人體的器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職權,加大對非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開展人體器官移植手術行為的查處,對於違法醫療機構、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要按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從嚴從重予以處理;對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人體器官移植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國家針對執業醫師從事執業活動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規定,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1)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2) 受刑事處罰的。
(3) 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4)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6) 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衛生行政規章製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2)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病重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3)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4)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5)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6)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7)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8)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9)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10)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1)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定,凡未經審核登記批準的醫療機構,一律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人體器官移植手術,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摘取健康人體的器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職權,加大對非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開展人體器官移植手術行為的查處,對於違法醫療機構、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要按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從嚴從重予以處理;對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人體器官移植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國家針對執業醫師從事執業活動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規定,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1)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2) 受刑事處罰的。
(3) 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