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排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獨立從事診療活動。醫學專業畢業生在畢業第一年後未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在執業醫師指導下進行臨床實習,但不得獨立從事臨床活動,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醫學證明文件和醫學文書。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安排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獨立從事臨床工作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違反規定擅自在醫療機構中獨立從事臨床工作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6.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二) 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的危害
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嚴重地影響醫療質量和醫療服務市場秩序,一是非衛生技術人員由於醫療專業知識缺乏,經常會造成誤診、漏診,醫療過程處置不當,極易造成交叉感染。會給患者帶來安全隱患,極有可能導致身體疾患及生命安全。二是非衛生技術人員缺乏誠信,在非法行醫過程中存在誇大病情,或者編造疾病的行為,使患者在遭受經濟損失的同時,也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嚴重傷害。三是非衛生技術人員為了提高療效和營業收入,喪失職業道德,濫用抗生素,甚至加大抗生素使用劑量,嚴重的將導致患者產生耐藥性,最終無藥可治。四是非衛生技術人員無合法資質未經衛生部門注冊,出現醫療事故或者糾紛一跑了之,醫療機構使用這樣的人員將會埋下隱患。
二、國家規範使用衛生技術人員的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醫師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2.《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醫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手續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3.《護士條例》第七條規定: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4.《護士條例》第九條規定: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5.《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①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於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②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5.安排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獨立從事診療活動。醫學專業畢業生在畢業第一年後未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在執業醫師指導下進行臨床實習,但不得獨立從事臨床活動,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醫學證明文件和醫學文書。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安排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獨立從事臨床工作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專業畢業生違反規定擅自在醫療機構中獨立從事臨床工作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6.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二) 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的危害
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嚴重地影響醫療質量和醫療服務市場秩序,一是非衛生技術人員由於醫療專業知識缺乏,經常會造成誤診、漏診,醫療過程處置不當,極易造成交叉感染。會給患者帶來安全隱患,極有可能導致身體疾患及生命安全。二是非衛生技術人員缺乏誠信,在非法行醫過程中存在誇大病情,或者編造疾病的行為,使患者在遭受經濟損失的同時,也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嚴重傷害。三是非衛生技術人員為了提高療效和營業收入,喪失職業道德,濫用抗生素,甚至加大抗生素使用劑量,嚴重的將導致患者產生耐藥性,最終無藥可治。四是非衛生技術人員無合法資質未經衛生部門注冊,出現醫療事故或者糾紛一跑了之,醫療機構使用這樣的人員將會埋下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