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家規範使用衛生技術人員的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醫師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2.《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醫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手續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3.《護士條例》第七條規定: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4.《護士條例》第九條規定: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5.《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①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於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②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6.《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7.《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單位,可以給予當事人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8.《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①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②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9.國家對醫療機構一些崗位的衛生技術人員有特殊要求,除了持有相應資質外還要取得其他證書:從事性病治療的人員,還應取得省級疾控部門核發的培訓合格證書;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醫生,還應取得《母嬰保健技術培訓合格證書》;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還要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從事高壓氧艙治療的人員,還要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三、案例分析
在辦理《某皮膚病醫院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案》過程中,使用了多種取證手段,做了大量細致的調查工作,取得了大量證據,從各方麵充分證明了案發單位的違法行為,該單位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由於證據非常充分、確鑿,當事人隻得接受處罰。本案依法吊銷了該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其他醫療機構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
四、依法執業提示
醫療衛生服務是與廣大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特殊行業,肩負著維護人民身心健康的使命。醫務工作者整體素質、業務技能水平高低直接關係到廣大患者的生命安全與權益。因此,醫療機構要認清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的危害性。強化依法執業意識,規範醫療服務工作行為。不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不安排實習生獨立執業,不安排醫師跨類別執業。把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作為醫院的核心工作來抓,杜絕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上崗等非法行醫行為。非技術人員上崗加大了患者的醫療風險,甚至為患者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和傷害,其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