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2.《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醫療廣告內容僅限於以下項目。①醫療機構第一名稱。②醫療機構地址。③所有製形式。④醫療機構類別。⑤診療科目。⑥床位數。⑦接診時間。⑧聯係電話。①至⑥項發布的內容必須與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
3.《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①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②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③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④淫穢、迷信、荒誕的⑤貶低他人的。⑥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⑦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地址、聯係方式等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或者版麵發布該醫療機構的廣告。
5.《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6.《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辦單位為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2)具有與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製度。
(3)網站或者頻道有2名以上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的,應當有1名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7.《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中含有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內容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主辦單位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
(2)具有僅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的相關網絡技術措施。
1.《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2.《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醫療廣告內容僅限於以下項目。①醫療機構第一名稱。②醫療機構地址。③所有製形式。④醫療機構類別。⑤診療科目。⑥床位數。⑦接診時間。⑧聯係電話。①至⑥項發布的內容必須與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
3.《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①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②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③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④淫穢、迷信、荒誕的⑤貶低他人的。⑥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⑦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