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功在當代 利在千秋——戒毒工作的人才培養(1)(1 / 3)

《禁毒法》重構了我國戒毒工作體係,以強製隔離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替代了勞教戒毒、強製戒毒,形成了全新的戒毒體係,對吸毒人員的定性也有了新的解讀,使我國戒毒工作更加人性化,更符合戒毒現實的需要。因此,對戒毒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目標,要求有一大批懂戒毒,具備法律、醫學、心理學等專業知識的人才,戒毒人才培養十分重要。

(第一節) 戒毒工作的人才培養存在的問題

戒毒工作複雜而艱巨,它涉及法學、醫學、藥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多種學科,吸毒人員也是集違法者、受害者、病人多重身份的特殊群體,這就決定了戒毒工作不同於其他工作,具有更大的挑戰性,戒毒工作者必須要有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專業知識,因此,對戒毒工作的人才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傳統的工作方法要麼是“懲罰的痕跡過重,執法的形象太濃”,要麼就是社區戒毒、社區康複工作起步艱難,難以適應《禁毒法》實施後對戒毒工作的要求,戒毒工作的人才培養是當前的突出問題。

一、認識的缺位

要做好戒毒工作,人才培養尤為重要,沒有一大批戒毒工作的專門人才,是難以取得戒毒工作的效果的。因此,對戒毒工作人才需求,對戒毒工作人才培養的方向,必須轉變固有的認識,必須轉變固有的培養模式,轉變對戒毒人才的需求定式。要從戒毒人員、對戒毒工作的評價機製,戒毒工作的社會化方麵來認識戒毒工作,逐步使戒毒工作的人才培養適應當前和今後的戒毒工作形勢。

首先,對戒毒人員的正確認識缺失。吸毒是一種反複發作的慢性的腦疾病,吸毒人員是特殊的病人,與醫院救治的病人是有區別的。醫院的病人是因為肌體發生病變而引起,是不願意得病的,具有被動性。而戒毒人員這樣的病人是因吸毒所致,大部分具有主動性質。同時,他們又是受害者,他們因不同的原因吸食毒品,又因吸食毒品深受毒品的傷害,是毒品的犧牲品。他們還是違法者,這是因為他們違反了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他們必須承擔違法的責任,接受對他們實施的戒毒措施。所以,《禁毒法》對吸毒人員性質的法律解釋為集“違法者、受害者、病人”三重身份於一體的一個特殊人群。

吸毒人員長期處於相對封閉的環境,很少與他人進行情感交流,心理上感到孤獨無助,導致其缺乏人際交流和社會適應的信心,形成身體多病,心理異常,行為怪癖的“局外人”。對這樣的一批“局外人”,對集“違法者、受害者、病人”三種身份於一體的“特殊人群”,戒毒工作者必須充分認識到戒毒工作的複雜性和艱巨性、戒毒人員的特殊性、對他們實施戒毒的專業性,因此戒毒工作需要大批的專業人才。對違法者實施救援,就必須有懂得管理學、法學、犯罪心理學的人才;對受害者實施救助,就必須有懂得社會學、成癮學、毒品學的社會工作人才;對病人的救治,就必須有懂得醫學、藥學、心理學的人才。因此,隻有認識到戒毒人員“三位一體”的特殊性,才能培養出適應戒毒工作需要的專業人才。

其次,正確評價戒毒工作效果標準認識的缺乏。一提起戒毒工作,人們自然就會問道,毒能戒嗎?戒斷率是多少?這與我們過去習慣將複吸與否作為戒毒的唯一標準來評價戒毒工作有直接關係。通常學校有升學率,工廠有利潤率,醫院有死亡率,戒毒也就自然有戒斷率了。鑒於以上原因,人們長期將複吸與否作為評判戒毒工作好與差的標準,把戒斷率作為衡量戒毒場所工作是否有成效的標準。

毒品有極強的成癮性,吸毒人員往往無法控製自己,最終形成吸——戒——複吸——複戒的惡性循環。所以,一旦染上毒癮是很難戒掉的。即使有個別戒掉毒癮的,那也是個案。戒毒有共同的規律性,戒毒工作有特殊性,應該把評判戒毒工作的標準轉變為戒毒人員在場所內無毒吸,他們出所後再次使用毒品的周期延長,以促使戒毒工作方法、手段、內容和重心的轉移。

再次,對正確思考戒毒工作社會化認識的缺失。特別是強製隔離戒毒工作。由於公安強戒,勞教戒毒的直接轉型,它帶來的就是:戒毒場所監禁痕跡過重,高牆、鐵窗、鐵欄杆依然存在,管理者執法形象太濃。幹警管理的模式基本上還是老一套,教育方法也還是老一套,出工幹活,收工休息,戒毒的形式、內容、方法、手段沒有多大的變化,有一種“換湯不換藥”的感覺。戒毒場所應盡快改變這些做法,在戒毒的形式上,場所要盡量減少監禁的痕跡;作為戒毒工作者要力求淡化執法者的形象;在戒毒的內容上,強化戒治,淡化教育;戒毒的手段上,少一些監管措施,多一些社會化手段;戒毒的方法上,力戒訓斥歧視,加強社會幫教。因為,戒毒人員也是人,他們也需要親情的溫暖。據最近對1009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問卷調查,在戒毒的第一需求是什麼的選項中,有67.8%的強製隔離戒毒人員選擇了親人的關懷。可見,他們把親人的關懷看得多麼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