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節(3 / 3)

裏麵有第一審的審判書~思~兔~網~

主文

判處被告人樹原亮死刑。

扣押125 cc摩托車一台(平成三年押字第1842號——9),白色男式襯衫一件(同號——

10),藍色男式褲一條(同號——11),黑色男式運動鞋(同號——12)。扣押的現金20萬(麵

額十萬元紙幣二張)(同號——1),現金2000元(麵額一千元紙幣二張)(同號——2),現金4

0元(麵額十元硬幣四枚)(同號——3),被害人宇津木耕平名義的汽車駕駛證(同號——4),

被害人宇津木耕平名義的現金卡(同號——5),黑色皮革錢包(同號——6)全部返還被害人

宇津木耕乎的繼承人。

——以上是樹原亮受到的全部判決。

純一試想,當宣布判決時被告人的心情會是什麼樣子。大概與純一本人受到判處兩年

徒刑時的心情無法比較,他一定感受到恐怖的襲擊了吧。死刑這個詞當時肯定充斥他的大

腦,扣押和返還等的主要內容他一定什麼都沒有聽見。“主要內容”之後的判決理由是B5

的紙,豎排式文字的文件,共20多頁,其中在“量刑理由“這一項中,涉及被告人情況的

段落是這樣寫的:

“由於被告人頭部負有外傷,所以目前處於逆行性健忘,即記憶喪失症狀之中,盡管

對被告人現狀給予了酌情考慮,但是由於造成負傷的車禍是在被告人從犯罪現場逃走途中

發生的,又考慮到他沒有向被害人的遺屬表示過謝罪和補償,法庭隻能認為他沒有一點改

過之心。另一方麵,法庭不給予特赦的理由還有,考慮到被告人的成長曆史與他以後的不

良行為以及偷盜均有密切的聯係,因此很難對他從輕判決。”

對於被告人的成長曆史這一句話,純一想到自己對樹原亮這個人還什麼都不了解。他

翻過一頁,“在判決書的犯罪事實”一欄中有他的生長記錄。

樹原亮,1969年生於千葉市。父親不明,五歲時母親因賣淫被逮捕。他被送到鴨川市

的親戚家,從當地的中學畢業,因與收養人的關係惡化以及經常有偷竊和恐嚇等的不良行

為,受到了監護觀察的處分。成年後在千葉市內靠打零工維持生計,不久他又因從他工作

的快餐店的收款機中盜走現金而被逮捕,受到緩期執行的有罪判決。第二次受到監護觀察

處分。當時由於他的身份保證人——小學時代的班主任宇津木耕平在中湊郡,所以他移居

到中湊郡,同時宇津木耕平被選為他的監護人。

一年後,樹原亮就因涉嫌殺害監護人夫婦被逮捕。

純一發現死刑犯與自己是同一時代出生的人,樹原比自己大五歲。事件發生時才22歲

純一覺得這個案子很奇怪,至今未發現凶器,現在也隻是推測是锛子和柴刀之類的大

型刀具。但是一個剛二十出頭的年輕人難道會使用這種刀具嗎假如換成自己的話,純一想

,會用小刀。

別的地方難道就沒有令人懷疑的地方了嗎純一邊想邊打開了訴訟記錄,翻到與證據有

關的地方。

首先進入視線的是宇津木名字的影印件。看樣子是從送往銀行的印章中複印下來的。

一看到這個簡單樸素的字體,純一立刻就明白了從犯罪現場拿走的印鑒不是銀行正式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