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節(1 / 3)

是想讓自己的職業良心沒有內疚。不對罪犯的情況作詳細了解,是不能

把一個人送上斷頭台的。

在他繼續看議案書時,他又開始感到那種經常出現的迷茫。特赦這一製度真能發揮作

用嗎他始終對此抱有疑問。所謂的特赦是與司法結論相悖的、依靠行政判決使審判效力改

變的製度。簡而言之,根據內閣的決定,可以讓罪犯免於刑事處罰或減刑。有人批判這是

違反三權分立的製度。但是這個製度之所以被維持下來,是因為由於按照高超的理念——

法律的劃一性肯定會出現不正確的判決這種情況。而這種製度是對用其他方法無法補救的

誤判的補救,因而受到支持。

但是,如果看一下現實,就會發現這一製度的負麵作用。

特赦一般分為政令特赦和個別特赦。政令特赦是在皇室或國家慶典和辦喪事時進行的

特赦。

昭和63年傳出昭和天皇病情惡化的消息,為此曾停止了一切死刑的執行。如果天皇駕

崩的話,肯定會搞政令特赦。考慮到這種情況也適用於死囚犯,就暫停了死刑的執行。這

可以說是行政方的一個溫情。但是事實卻適得其反,發生了無法挽回的悲劇。在法庭上幾

名被告人爭著要求判死刑,自己主動提出控訴和上告,要求確定其死刑判決。

這是因為原來的特赦隻以已經被判了死刑的囚犯為對象,由此引發了悲劇。在特赦令

就要發出的時候,他們在法庭上爭,因為判決如果沒有確定的話,就不可能受到特赦。這

些被告人把生命賭在與其在二審中受到死刑的判決,不如利用政令特赦免於死刑。

但是,結果政令特赦下來的時候,限定了特赦對象隻是那些犯有輕微罪行的囚犯,而

不適用於被判無期和死刑的惡性犯罪者。那些自己提起控訴和上告的被告人加快了自己的

死期到來。

為什麼會發生這種情況,原因很簡單。關於特赦的適用性的標準不明確。它是根據握

有大權的權威者當時的意誌隨意確定的特赦。這種情況已在過去的實際操作上清楚地顯現

出來了。那次特赦釋放和恢複權利的人中,因違反選舉法而判刑的占絕大多數,也就是說

,那些為了在選舉中讓政治家當選而染指犯罪的人被優先特赦了。

相對而言,死囚犯的情況怎麼樣呢在過去25年的時間內適用特赦的情況一次也沒有。

主要原因是由於法庭量刑的標準變緩和了。隻要不是殘無人道的罪行,都不會被判死刑。

現在的日本每年有1300名殺人犯被捕入獄,但其中隻有幾名罪犯被判死刑,隻占殺人犯的

0.5%。從全國的總人口比例來看,幾千萬人口中才會出現一名死刑犯這樣奇特的比例。

這幾名被判死刑的罪犯確實都是“罪不能赦”的暴虐狂。可以這樣說,如果給他們減刑了

,反倒是過分的舉動了。

盡管這樣,參事官還是覺得這裏麵有問題。因為政令特赦和個別特赦這兩種特赦都沒

有明確的標準。“鑒於審判判決後的特殊情況”,這是什麼標準拘留所的報告是否準確地

反映了死刑犯的內心世界。對照特赦製度的基本理念,是不是有過把應該減刑的人處死了

這一疑問一直沒有離開過參事官的大腦。

參事官看完了樹原亮的“死刑執行議案書”,在按下批準印時,他想,從任何方麵都

提不出意見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