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後的元、明、清,都推行茶葉專營專賣製。直到清朝的鹹豐年間,由於當時國際國內茶葉貿易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才將專營改為征收稅金,民間逐步恢複茶葉的自由經營。可見,茶葉專賣製在中國曆經的時間之久。
延伸閱讀
裴休的“茶法”12條
自唐代開征茶稅以後,茶稅在財政收入中日顯重要。大中六年(852年),鑒於當時茶稅混亂、私茶橫行的情況,裴休提出並製定“寬商嚴私”的茶法十二條。據《新唐書食貨誌》記載,裴休的稅茶法主要有四點:
一、理清稅權。茶商茶販送茶所經站隻收住房費和堆棧費,而不收稅金。
二、取締私茶。茶葉不準走私,凡走私三次且數量均在100斤以上,或聚眾長途販茶者,均處以死刑。茶農(園戶)私賣茶葉100斤以上處以杖刑,如二次再犯則充軍。
三、保護茶園。各州縣如有私砍茶樹,破壞茶業者,當地官員要以“縱私鹽法”論罪。
四、滬州、壽州、淮南一帶的稅額追加50。
裴休茶法十二條頒行後,政府和茶商各得其宜。同時對後世的茶法建設,起到了示範作用。
不斷變革的榷茶製
中國的茶法經曆了很多次變革,無論是宋代的通商法、政和茶法、茶引製,還是清朝的引岸製,都沒有脫離榷茶製的軌道。由此可見,中國的茶業發展始終處於統治階級的嚴密控製下。
中國榷茶製正式推行於北宋初年。當時朝廷在各主要茶葉集散地設立管理機構,稱為榷貨務,主管茶葉流通與貿易。同時,在主要的茶產區設立茶場,稱為榷山場,主管茶葉生產、收購和茶稅征收。茶農由榷山場管理,稱為園戶。園戶種茶,必須先向榷山場領取資金,而所產茶葉,也要先抵扣本錢,再按稅扣茶,剩下的餘茶則要賣給榷山場,榷山場再批發給商人銷售。商人販茶應先向榷貨務繳納錢帛,換取茶券去指定的榷山場提取茶葉,再運往非官賣之地出售。官府從園戶處低價收茶葉,然後再用高價賣給茶販,以此來獲取高額差價利潤。
通商法
北宋宋仁宗嘉佑年間和宗徽宗建中靖國時期,還實行過通商法。通商法的殘酷程度絲毫不亞於榷茶。據《夢溪筆談》記載,通商後的宋代茶利收人,由榷茶時的109萬貫增至117萬多貫。通商法允許園戶、茶商之間自由買賣,但政府不再預付本錢,也不再統購茶葉。以園戶種茶來說,政府把原來茶的收人,立名為租錢,分攤到各個園戶身上,而園戶種茶也不能再向政府領取資本,但園戶生產的茶葉,必須要先繳納租金才準出售。
此外,通商法的推行也有其曆史背景,當時正處於宋金戰爭期間,軍費虧空較大,政府的財政又無力負擔,統治者才臨時推行此法。到了宋徽宗崇寧元年(1102年),又恢複了榷茶製。
此後的元、明、清,都推行茶葉專營專賣製。直到清朝的鹹豐年間,由於當時國際國內茶葉貿易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才將專營改為征收稅金,民間逐步恢複茶葉的自由經營。可見,茶葉專賣製在中國曆經的時間之久。
延伸閱讀
裴休的“茶法”12條
自唐代開征茶稅以後,茶稅在財政收入中日顯重要。大中六年(852年),鑒於當時茶稅混亂、私茶橫行的情況,裴休提出並製定“寬商嚴私”的茶法十二條。據《新唐書食貨誌》記載,裴休的稅茶法主要有四點:
一、理清稅權。茶商茶販送茶所經站隻收住房費和堆棧費,而不收稅金。
二、取締私茶。茶葉不準走私,凡走私三次且數量均在100斤以上,或聚眾長途販茶者,均處以死刑。茶農(園戶)私賣茶葉100斤以上處以杖刑,如二次再犯則充軍。
三、保護茶園。各州縣如有私砍茶樹,破壞茶業者,當地官員要以“縱私鹽法”論罪。
四、滬州、壽州、淮南一帶的稅額追加50。
裴休茶法十二條頒行後,政府和茶商各得其宜。同時對後世的茶法建設,起到了示範作用。
不斷變革的榷茶製
中國的茶法經曆了很多次變革,無論是宋代的通商法、政和茶法、茶引製,還是清朝的引岸製,都沒有脫離榷茶製的軌道。由此可見,中國的茶業發展始終處於統治階級的嚴密控製下。
中國榷茶製正式推行於北宋初年。當時朝廷在各主要茶葉集散地設立管理機構,稱為榷貨務,主管茶葉流通與貿易。同時,在主要的茶產區設立茶場,稱為榷山場,主管茶葉生產、收購和茶稅征收。茶農由榷山場管理,稱為園戶。園戶種茶,必須先向榷山場領取資金,而所產茶葉,也要先抵扣本錢,再按稅扣茶,剩下的餘茶則要賣給榷山場,榷山場再批發給商人銷售。商人販茶應先向榷貨務繳納錢帛,換取茶券去指定的榷山場提取茶葉,再運往非官賣之地出售。官府從園戶處低價收茶葉,然後再用高價賣給茶販,以此來獲取高額差價利潤。
通商法
北宋宋仁宗嘉佑年間和宗徽宗建中靖國時期,還實行過通商法。通商法的殘酷程度絲毫不亞於榷茶。據《夢溪筆談》記載,通商後的宋代茶利收人,由榷茶時的109萬貫增至117萬多貫。通商法允許園戶、茶商之間自由買賣,但政府不再預付本錢,也不再統購茶葉。以園戶種茶來說,政府把原來茶的收人,立名為租錢,分攤到各個園戶身上,而園戶種茶也不能再向政府領取資本,但園戶生產的茶葉,必須要先繳納租金才準出售。
此外,通商法的推行也有其曆史背景,當時正處於宋金戰爭期間,軍費虧空較大,政府的財政又無力負擔,統治者才臨時推行此法。到了宋徽宗崇寧元年(1102年),又恢複了榷茶製。
政和茶法
為了完善榷茶製,北宋政府在政和二年(1112年)又推出了新茶法,即政和茶法。該茶法吸收了榷茶製和通商法中有利於政府的長處,使管理製度更加嚴密和完備,屬委托專賣製性質。它不幹預園戶的生產過程,也不切斷商人與園戶的直接交易,但加強了對兩者的控製。園戶必須登記在籍,將茶葉產量、質量詳細記錄在冊,園戶之間互相作保,不得私賣;商人販茶,須向官府領取茶引,茶引上明確規定茶葉的購處、購量和銷處、銷期,不得違反,商人的行為受到官府嚴格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