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唯識義(2)(1 / 3)

總的來說,七地以前的菩薩、二乘有學聖者及一切異生(凡夫),這八識的三名完全具有。菩薩八地以上和二乘無學,我執伏滅、永不現行,阿賴耶識的名稱舍去了,隻有後二位的名稱存在。到了佛果位,二障種子習氣都已永盡,則隻有阿陀那一名存在了。

2.果相:果相即異熟識。此識能引三界六趣四生善不善業的異熟果故,故名異熟。此即顯示第八識不共的果相,即有情之總報也。因是善惡,果是無記,異因而熟,故名異熟,亦有三類差別:

(1)變易而熟,種子有一個變化過程,才能變成果,即辯證法上講的量變到質變的過程。要因變異之時,果方熟故。此義通餘種生果時,皆變異故。

(2)異時而熟,因與果不同時,如形相、味道、體積等,與因異時,果方熟故(時間不同)。今者大乘約造之時,非約種體許同世故。

(3)異類而熟,因是善惡,果是無記。因性與果性不同。與因異性,果酬因故(性質不同故)。

若異屬因,即異之熟;若異熟果,異即是熟。異熟即識,熟屬現行;異熟之識,熟屬種子,故餘能變不得此名。按理無記果應是無記種子所感,但無記種子的力量下劣不能感果,所以必須靠強有力的善惡種子的力量才能感果,故有界、趣、苦、樂的不同。

3.因相:即一切種子識,此現行識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散,故名一切種,此即顯示第八識不共的因相。此識雖有同類因、俱有因、相應因、能作因等義,但同類等因皆通餘法,所以今偏說此識所特有的持種功能,為此識的因相。這是因相種子義,是萬法唯識的根據,乃有諸法染淨緣起之根本也。有漏染法的流轉,依種子而起;無漏清淨之還滅,亦依之而生。《成唯識論》以護法等論師,詳而分別也。

二、所緣行相門

所緣行相門說明第八識的能緣與所緣,凡是心法若不具此二義,則不成故。

具有認識作用之主體為“能緣”,被認識之客體對象為“所緣”。緣乃依賴、依靠、攀緣等意,表示心識非獨立自起,必攀緣外境(客體對象)方能產生作用。唯識學又稱能緣為見分、所緣為相分;而以能緣之法,分為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三者。能緣產生作用時,見分緣相分,自證分須緣見分、證自證分,證自證分緣自證分。

此識之自體,以了別為行相。行相者即能緣心行(緣)於所緣境之體相,也就是識自體緣所緣境的能緣作用。換言之,即異熟識於所緣的相分上,有了別的作用,名為行相。故唯識學立四分說,以說明心作用的分限區域。在十大論時,對於心識的各有所見,在本書第三章《唯識思想在印度的演變》中已經講述到了。安慧論師立一分說,即自證分;難陀等論師立二分論,即見、相二分;陳那論師立三分說,即見、相、自證分;護法論師更立見、相、自證、證自證四分說,稱之為四分家。

1.相分:又作相取分。相,即相狀;所緣之義。為認識之對象(客體);亦即被主體之心,所認識之客體形相。相分有四種:(1)實相名相。體即真如,是真實相故(實相無相者,謂無遍計執相)。(2)境相名相,謂第八識與六識相緣而為境界,為能與根心為境故。(3)相狀名相,謂世間有為之法皆有相狀,均為第八識所變現。此唯有為法有相狀故,通獨影及帶質,唯是識之所變。(4)義相名相,謂能詮教下所詮義理之相,亦皆為八識所變現。即能詮所詮義。此相分,於四種相中,唯取後三相為相分之相。又相分有二:(1)識所頓變,即是本質(小乘及外道,謂境是極微所成,即為漸變,唯物學派屬之。……本質即八識中種子習氣)。(2)識等緣境,唯變影緣,不得本質。

2.見分:又作能取分。見,即見照;能緣之義。為認識之主體(諸識之能緣作用);亦即認識、照知相分之主體作用(於自所緣,有了別用)。此見分有五類:(1)證見名見,即根本智見分。(2)照燭名見,此通於根、心(即眼、耳等六根、六識),以根、心俱有照燭義之故。(3)能緣名見,此通於內三分(自證分、證自證分、能緣自證分),以內三分俱皆能緣之故。(4)念解名見,以念見所詮義理之故。(5)推度名見,以能量之心推度一切境界之故。

3.自證分:又作自體分。自,自體之義;證,證知之義。即自體上證知見分之作用;亦即自體能證知自己之認識活動(見分緣相分之作用)。

4.證自證分:即證知自證分之認識作用,亦即自證分之再證知。

於八識中皆各具有此四分,為人類認識作用時所必須具備者。例如度量一事物,應有“能量”(見分)作為尺度,亦應有“所量”(相分)作為對象,更應有“量果”(自證分)以得知大小、長短等,而將自證分之“量果”再加以證知,則為證自證分。上述四分為護法論師所提倡,為法相唯識學之正義。

另就四分熏習種子而論,七轉識熏習第八識之種子時,見分熏能緣種子,稱為見分熏,二者總稱用能熏。自體分熏其種子,稱為自體熏、體能熏;證自證分則無能熏之勢用。此外,見、相二分稱為外二分,自證、證自證二分則稱為內二分;實則內二分係根據外二分之推論,外二分係為四分說之基礎,其目的在證成“唯識無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