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唯識義(6)(2 / 3)

4.增上緣。所謂增上緣是謂一種事物對於其他事物有助其生長或阻礙之不令生起之作用,此種事物便為其他事物的增上緣。於其他事物能助其生長者,如肥料、水土能生花草,是為“有力增上緣”。於其他事物,雖不能直接助其增長,而亦不障礙其生長者,為“無力增上緣”。有力及無力增上緣,皆屬於“順增上緣”。於其他事物障礙之不令生長或生起而令之破滅者,如冰雹之於農作物,爆炸之於建築物,是為“逆增上緣”。此緣範圍廣,凡世界上任何一事物皆為其他一切事物的“增上緣”,即是前述的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亦屬增上緣。由於增上緣的這條原則,便建立了“萬法一體”和“諸法無我”的宇宙觀。

以上四緣,第一種亦因亦緣,其餘三種隻是“緣”而不是因,色法生起,必須“因緣”、“增上緣”二緣;心法必備四緣;無有一法隻從一緣生者,亦無有一法不待緣而生者,故曰:“一切法(除無為法),皆是緣生。”

二、釋六因

《俱舍論》為分別說明四緣中的“因緣”、“增上緣”而建立六因,即: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分別略釋於下:

1.能作因

此因即四緣之中的“增上緣”,因能作果,能作即因,故名“能作因”。一切法生起時,必須能引生此法之各項條件具備,同時又無他法為之障礙,然後此法得生。能引生此法之“能作因”名為“有力能作因”,如肥料、水土於農作物;不障礙此法之“能作因”名為“無力能作因”,如虛空之於萬物。任何一有為法,其餘一切法皆為此法之“能作因”,而此法亦為其餘一切法之“能作因”。如勞動與生產,勞動是因,生產是果;經濟與文化,經濟之發展是因,文化之發展是果。這種因果關係都屬於“能作因”範疇。

2.俱有因

俱有即同有之義。因果同時同處而有,二者互相依賴,無此則無彼,俱有即因,故名“俱有因”。又可分為“互為果俱有因”與“同一果俱有因”兩種。“互為果俱有因”指二法以上,彼此互有因果,例如一個三角形,三角相對,此一角為因,其餘兩角為果;其餘兩角為因,此一角為果。失去任何一角,則其餘兩角亦不能存在,故必須三角俱有。生產工具、生產原料與勞動也是三者互為因果,三者缺一,其餘者便失去了在其生產上的作用,所以在生產的意義上說,這三樣也是屬於“互為果俱有因”。又如寺廟叢林中的方丈與僧眾,工廠中的廠長與工人等,凡是相對而起的事物在因果關係上,都屬於這個範疇。“同一果俱有因”謂有為法、數法互相依助而同得一果,如同一鼎三足,失其一足鼎便傾倒,而失去了鼎的作用,鼎不能成為鼎了,其餘兩鼎足亦不能複成為鼎足矣!如車廂與車輪底盤合而為車,二者不可缺一,任缺其一,便無所謂車,也就無所謂車廂與車輪底盤了,這都是屬於“同一果俱有因”的範疇,世界上的事物,有的是前後相生,在前者為因,在後者為果,這樣的因便是“能作因”,也有同時互相依助的,這樣的因便是“俱有因”。

3.同類因

因果相似,名為同類,同類之因,名為“同類因”。在有為法中,同類前後相生,前者為後者之“同類因”。例如前念善心生後念善心,前念惡心生後念惡心。此因即“能作因”之一部分,專就善惡性而說,不適用於色、心等事相。

4.相應因

“相應因”即“俱有因”中專屬於心理現象之部分,俱有因乃普遍適用於一切事物之因果法則,而相應因則適用於心理現象之因果法則,心法與心所法同時相應資助而生,以心法為因可以引發心所,以心所為因也可以引發心法,彼此互相應答,故名“相應因”。例如:眼識這個心王領花的美色,貪心所亦能領花的美色,見美麗的花而起貪求心,心王起,心所亦起,如無領鮮花的美色之心王的作用,亦無貪求花的美色之心所的作用,二者同時俱有,故為“俱有因”,亦為“相應因”。又如,我們的“意識”了別“三法印”,同時生起了信仰“三法印”的心所作用,了別與信仰二種心理作用也是同時相應俱起的。再如,心王“意識”了別了自己的錯誤,同時便必定引起掩蓋錯誤的“惡心所”作用或是引起慚愧悔改的“善心所”作用。了別與文過(掩蓋錯誤)或是慚愧的兩種心理作用,也是同時相應俱起的,這都屬於“相應因”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