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文學史撰述由於史家對材料的選擇與編排,進而用一個統一的曆史思維模式來將之整合為一個有序的合理性的可解的“曆史過程”,並在給它以“意義”方麵是以主觀性為基礎的,所以史家所作的任何推論都有可能是歪曲與虛構,更何況文學史解讀在本質上是一種人文科學的理解與解釋。文學作品、批評史本文並不是一個在任何時候,為任何讀者都提供同樣麵貌的“客體”,而是要依靠閱讀把文本從詞句的物質形式中解放出來,成為現時的存在。因此,文學史寫作的主觀性幾乎是無法避免的,更由於曆史不能像化學實驗那樣拿到實驗室裏再做一遍而加以檢驗,這種主觀性便成為一種虛懸,不可證偽,也不可證真。就另一角度而言,波普爾對曆史決定論的批判也使我們逐漸意識到關於曆史的知識隻是猜測的產物,是“一個多少有點冒險的曆史性猜想”①。人們不可能有一部真正如實表現過去的曆史,隻能對曆史作出各種不同的假定和解釋,進而言之,曆史隻是關於個別事件和過程的單稱命題,根本不存在什麼曆史規律,因為社會事件不可能照原樣重複發生。所以,在這個領域裏所謂規律、模式、節奏之類的理論無法被檢驗或被反駁,由此,曆史就不應上升到普遍的理論,“我們必須擯棄理論曆史學的可能性,即擯棄與理論物理學相當的曆史社會科學的可能J吐。17②這就使人們過去認為的“文學史學研究的目的是為了發現文學史規律”的說法也受到了質疑。這樣,文學史治史的基礎—曆史資料的真實及治史目標—發現文學的發展規律兩個構築了傳統文學史信仰的基石就都受到了挑戰。文學史資料被視作是僅僅記載了那些被認為足夠有趣的事實,“以致這種資料,一般說來,包括符合於一種預先設想的理論的事實”③,這樣文學史還剩下什麼呢?文學史像一麵隨風搖擺的旗,飄揚的是“風”的形狀;文學史像一麵帶媚笑的妓女,款款招搖,向著每一位顧客?史家在曆史麵前可以隨心所欲,那麼,我們如何區別信口開河與深思熟慮?如何區別故弄玄虛與深刻細密?學術風格、學術精神這樣一些詞彙還有意義嗎?
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得說:還隻有一個“真實”能夠救我們:這樣說,我們的意思並不是“真實”能夠呈現在史家的麵前,“真實”可以為史家所窮盡,而是說“真實”作為文學史的治史目標,雖然它不可能達到,但卻可以激勵我們向著它邁進,因為“真實”不能以其原生形態呈現在我們麵前,是以’“人人在‘真實’麵前都是平等的”,“真實”不可能是一個“惟一”為衡量標準。換言之,真實不是一個外部標準,不可能從史家(作為主體)的外部來衡量史家的工作,但它可以作為一項內部標準,史家在內心依然保持著對“真實”的主體性認可,並把它作為一種主觀目標,以自己真誠的治史工作向著這個目標追索,以保證自己的治史工作嚴肅、認真,以確立自己的學術事業的品位與操守。進而言之,“真實”是主體的內部律令,是主體心靈中的一個倫理學尺度,所以我們所謂的“真實”並不是一個“認識論”範疇的概念,而是一個倫理學概念,是史家的主體的法則,不是史學的認識論法則,相反,我得明確地說這樣的史學的認識論法則是不存在的,因為它本身就是不可能達到的。“真實”作為史家內在的學術倫理尺度意味著史家承認原生態曆史的“實有”,雖然它在本質上不可能達到,但作為主體向度,史家應保持這種向往,“理解與解釋的豐富性應統一在其根基的嚴肅性上’,—這就是“真實”概念在批評史研究領域的極限意義,它是我們的文學史學術品位的最後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