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錯款?

錯款,是指當日終了或經過一段時間,庫存現金的實存數和賬存數間的差額。如果現金實存數多於賬上結存數,就叫“長款”;反之,則稱“短款”。這些長、短款大都是由於工作造成的差錯,因此應及時查清原因,正確處理。

2.什麼是失款?

失款,是指辦完收付款後,發現現金實存數少於現金賬存數的差額。失款一般屬於人為損失或自然損失的款項。

出納一旦在工作中發生錯款或失款,不論是責任事故或意外事故,是人為原因或自身原因,都應立即向主管會計人員報告,如實反映情況,切勿因怕受牽連、受嫌疑或因工作有缺點而隱瞞、掩飾真相,甚至私下製造假象以圖推卸責任。

出現差錯後,出納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查明原因,以挽回或減少損失。

3.錯款和失款的處理

在實際工作中,一旦發生現金差錯,出納要采取措施,仔細查找,以挽回損失,更正錯誤。對確實無法挽回的損失,要在弄清情況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具體的處理要求和方法為:

(1)屬於技術性的錯誤和一般責任事故的錯誤,經過及時查找,確實無法找回時,按主要部門規定的審批手續處理。技術性錯誤是指在堅持財經製度的前提下,由於書寫、計算、清點或機器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錯誤。

(2)屬於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有章不循,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的錯款、失款,應追究失職人員的經濟責任,視情節和損失程度的大小,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有的還要給予行政處分。

(3)屬於有關人員監守自盜款項,侵吞巨款,挪用公款的,應按貪汙案件處理。

(4)如發生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應及時報請領導查看現場,將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造成的損失等書麵上報。

(5)由於不明原因,正在繼續調查,一時難以處理的,應由責任人填具《出納錯款、失款審批報告表》,經會計主管人員簽署意見,單位領導批準後,列入有關賬戶掛賬處理,但仍需繼續清查,不能草率從事。

(6)各單位發生長短款時,都應在出納賬上進行記錄。原因未明的,先記入“其他應付款——現金長款”或“其他應收款——現金短款”賬戶,已查明原因並經審批後,屬本單位負責的,再記入財產溢餘或損失。

總而言之,錯、失款處理的基本原則是:長款不得溢庫,短款不得空庫,不得以長補短,也不能不做登記。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