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稅務登記的對象

(1)下列納稅人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領取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以下統稱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製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上述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2]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個體工商戶。

[3]經有權機關批準從事生產、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

[4]從事生產經營,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5]實行承包、承租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6]有繳納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

(2)下列納稅人可以不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偶爾取得應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收入的納稅人。

[2]自產自銷免稅農、林、牧、水產品的農業生產者。

[3]縣級以上國家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其他納稅人。

2.開業稅務登記

(1)辦理開業登記的時間。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主動依法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登記。

按照規定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30日內,主動依法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辦理開業登記的地點。

[1]納稅企業和事業單位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納稅企業和事業單位跨縣(市)、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除總機構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外,分支機構還應當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業戶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流動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5]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承包、租賃經營的納稅人,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辦理開業登記的手續。

納稅人必須提出書麵申請報告,並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營業執照。

[2]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

[3]銀行賬號證明。

[4]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回鄉證等其他合法證件。

[5]總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證明。

[6]國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填報稅務登記表。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表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表後,應當按照規定內容逐項如實填寫,並加蓋企業印章,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業主簽字後,將稅務登記表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表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還應當按照規定內容逐項如實填報總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業務範圍、財務負責人等。

領取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報送的稅務登記表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表和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後,報有關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登記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證或者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並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3.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住所或者經營地點(指不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生產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賬號等內容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麵申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