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

[2]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

[3]國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證件。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麵申請報告。

(2)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或業主印章後,於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後,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並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4.停複業稅務登記處理

(1)停(歇)業稅務登記。

申請辦理停(歇)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或委托代理人),應向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窗口報送書麵申請報告,稅務登記窗口受理申請報告後,對符合停(歇)業稅務登記要求的,發給納稅人(或委托代理人)《停(歇)業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如實填寫後,連同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呈轉稅務登記窗口後,當日內辦理停(歇)業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停(歇)業期滿,仍繼續申請辦理延期停(歇)業稅務登記手續的,應當向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窗口報送延期停(歇)業書麵申請報告,並填寫《停(歇)業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稅務登記窗口嚴格審核無誤後,當日內為納稅人(或委托代理人)辦理延期停(歇)業手續。

(2)複業稅務登記。

納稅人停(歇)業期滿,需辦理複業稅務登記的,應於恢複生產、經營之前,持原批準的《停(歇)業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到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窗口領榷複業單證領取表》,如實填報。

稅務登記窗口對納稅人(或委托代理人)填報的《複業單證領取表》審核無誤後,當日內辦理複業稅務登記手續。

5.注銷稅務登記

(1)注銷登記的對象和時間。

納稅人發生破產、解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麵申請報告;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麵申請報告。

納稅人因變動經營地點、住所而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工商登記前,或者在經營地點、住所變動之前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同時納稅人應當自遷達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或者在遷達地成為納稅人之日起15日內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其程序和手續比照開業登記辦理。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書麵申報報告。

(2)注銷登記的要求。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繳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未使用的發票、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以及稅收繳款書和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其他證件。

(3)注銷登記的手續。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注銷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並根據表內的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印章後,於領取注銷稅務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準後,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予以注銷。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