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 保是納稅人為了保證履行納稅義務,以貨幣或實物等形式向稅務機關所作的稅款抵押。在一般情況下,納稅人無須提供納稅擔 保,隻有在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或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時,稅務機關才會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 保。提供納稅擔 保的主要方式如下:

(1)以貨幣保證金作納稅擔 保。

納稅人須在納稅義務發生前向稅務機關預繳一定數量的貨幣,作為納稅保證金。預繳金額大致相當於或略高於應繳稅款,如果納稅人不能按期照章納稅,稅務機關即可將其抵作應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如果納稅人如期履行了納稅義務,可憑完稅憑證如數領回其預繳的保證金。

(2)以實物抵押品作納稅擔 保。

納稅人須在納稅義務發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一定數量的實物,如商品、貨物等,作為應納稅款抵押品,其價值應大致相當於或略高於應繳稅款,如果納稅人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可按有關規定拍賣其實物抵押品,以所得款項抵繳納稅人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如果納稅人按期繳納了稅款,則可憑完稅憑證如數領回其交保的實物抵押品。

(3)由納稅擔 保人作納稅擔 保。

由納稅人提名,經稅務機關認可,可由第三方出麵為納稅人作納稅擔 保,保證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後依法納稅,如納稅人逾期不繳,則由擔 保人負責為其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納稅擔 保人應是在我國境內具有納稅擔 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作納稅擔 保人,因其不具備代償債務或代繳稅款的經濟能力。納稅擔 保人在承諾納稅擔 保責任時,應履行承保手續,填寫納稅擔 保書,寫明擔 保的對象、範圍、期限及責任等有關事項。納稅擔 保書經納稅擔 保人、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三方認同並簽字蓋章後即可生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