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代理的申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向稅務師事務所遞交書麵申請,委托稅務代理。稅務代理內容為: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製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製、辦理財物、稅務谘詢、受聘稅務顧問、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委托稅務代理可以是全麵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
(2)稅務代理關係的成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師事務所提出申請,並與代理機構商定代理事宜後,雙方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委托代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及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和住址、代理項目和範圍、代理方式、雙方的義務和責任、委托代理費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違約責任及賠償方式、爭議解決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並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師事務所按規定繳納代理費用後,代理與委托代理關係成立。當委托代理的業務範圍發生變化時,被代理人應及時向代理人提出申請,修訂協議書。
(3)稅務代理事宜的執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代理辦稅事宜,必須按簽訂協議的內容提供必要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有關資料,保證代理業務正常進行。
(4)稅務代理關係的終止。
[1]當委托稅務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項完成,稅務代理關係自然終止。
[2]被代理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代理期間內可以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稅務代理執業人員未按代理協議的約定提供服務。
稅務師事務所被注銷資格。
稅務師事務所已破產、解體或被解散。
[3]稅務代理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內可以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委托人死亡或解體、破產。
委托人自行實施或授意稅務代理執業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委托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造成代理錯誤的。
[4]被代理人或稅務代理人按規定單方終止委托代理關係的,終止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同時公布終止決定。
(5)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