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複議
(1)申請複議的時間。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稅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製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製執行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2)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複議機關管轄。
[6]在提出複議申請前已經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
(3)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的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
[4]已經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的證明材料。
[5]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4)複議的申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 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或者組織,經複議機關批準,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複議。
(5)複議的受理:
[1]申請複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稅務行政複議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證據並提出答辯書。
[2]申請複議的單位和個人在複議審理中可以申請回避,但要服從複議機關法定人員做出的是否回避的決定。
[3]申請複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複議機關申請撤銷、收回其複議申請,但必須經過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才產生法律效力。
[4]複議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害,可以在提起複議申請的同時請求賠償。
(6)複議的執行。
複議申請人接到複議裁決書時必須簽收。
複議決定書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自覺執行複議決定。如果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稅務行政複議決定的,人民法院強製其執行。
2.行政訴訟
複議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做出的不予受理其複議申請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除征稅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當事人應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有關通知之日起15日內或者沒有通知時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