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為名,被公安機關“立案”關押七個多月,卻強迫其家庭交納移動話費,其行為屬於以刑事偵查為名,行濫用職權,違法插手經濟糾紛為實。

江峰律師通過調查,完全掌握證據證實公安機關直接插手經濟糾紛後,立刻向市長作了專題報告,市長在報告上作了批示,責成市監察局配合市紀委對這起公安機關直接插手經濟糾紛,無故關押無罪人遲春發長達七個多月,製造假案進行調查。

江峰律師從市長那兒彙報之後,直接給公安局局長和刑偵支隊支隊長打電話,向他們通報此案的真相。江峰律師反映的情況引起了市公安局局長的注意,請求江峰律師下午帶有關材料到市局。下午他要召開一次局務會,集體聽取情況。

下午,在市公安局會議室,市局有關領導聆聽了江峰律師的調查情況的彙報,逐件審查了江峰律師的有關證據,最後才確認是自己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插手經濟糾紛,關押無辜公民,出席會議的市局領導心情特別悲痛。

江峰律師在彙報會上說:“插手經濟糾紛是違法的一麵,更嚴重的是製造假案,欺騙領導,這不是公安幹警所幹的行為。對這樣的幹警應當依照《人民警察法》有關規定,不論他出於什麼目的,都應當清理出公安隊伍。”

江峰律師在彙報會上就沉默權,給市公安局上了一堂法製課。把沉默權現狀及自己的觀點都說出來了。

江峰律師說:“基於任何人無義務控告自己”的古老法律格言,十七世紀的英國普通法的支持者在反對教會法庭和主權**、爭取宗教和憲法自由的鬥爭中占據上風,從而使沉默權在法律上得到確認。1688年,沉默權在英國已經完全站穩腳跟之後,沉默權缺席逐漸為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所接受和采納,並演變為現代法製國家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

在美國,發生過1966年至1996年墨西哥移民埃內斯多米蘭達涉嫌**案。行使沉默權使“米蘭達權利”聞名於世。1996年,一位十八歲的姑娘被人綁架並**,事後,這位姑娘指供是米蘭達所為。在警察局,米蘭達在沒有律師到場的情況下被訊問兩個多小時,最後供認劫持並**了這位姑娘。多米達的這份供詞成為控方開庭時的證詞。米蘭達被法庭判處入獄服刑三十年。隨後,米蘭達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裁決他在警察局裏的供詞不能作為認定米蘭達有罪的合法有效證據,其理由就是警察在訊問前沒有告知其有權保持沉默和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依據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因此TF了對米蘭達原有的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由此確立了“米蘭達權利。”從此之後,在美國,警察執行公務,抓獲犯罪嫌疑犯時,念念不忘告知被告知嫌疑人:“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以在審判中用作不利於你的證據……”。

而中國是1980年開始實施刑事訴訟法,由於中國是封建社會過渡而來的,由於曆史的認識原因,不可能對沉默權作出規定。經過十幾年的司法實踐,到了199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終於有人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提出將沉默權規定在中國刑事訴訟法中,在全國人大會議中,因反對者占多數而未成現實,相信不久的將來,沉默權一定會在中國刑事訴訟中得到承認。

由於中國尚未有沉默權,執法者違法犯罪的現象頻頻發生。依據憲法和人民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警察權力包括行政處罰權、行政強製權、盤查權、刑事強製措施權、偵查權、處置突發事件權、使用警械、武器權、優先通行權等等。警察權的實施實質就是代表國家依法調整有關社會治安秩序和國家安全的社會關係。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導致警察權異化並形成腐敗的具體因素很多,歸根結底就是行政權膨脹而日益淩駕於司法權之上。行政權是程序最不嚴肅和規範,又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餘地的權力,對腐敗免疫力最弱。要建立一個法治的國家,其主要就是如何對犯罪嫌疑人的保護,也就是實際上如何保護好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司法公正追求的是整體和普通公正。但是它包含著個體公正。隻有從一個個具體公民個人的權利得到保護作起,才能談得上保護整體利益和司法普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