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酒店做東宴請遠方來的客人——派克·文森先生、江峰律師作陪。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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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天談判日程,圍繞“雙漁17401”漁輪的損害額來源進行談判。

江峰律師昨晚一夜未睡,他知道今天有一場惡戰,幾天來的談判目的就是為了明天的一搏。派克·文森先生不是那麼好對付,幾天來的談判已經見效。江峰律師對損害額來源依據,逐個進行多遍研究。

第三天上午,談判一開始,江峰律師已將掌握的材料,遞交了一份翔實的由於該事故造成“雙漁17401”漁輪損害的費用清單。(包括修理費、施救拖帶費、營運損失費、訴訟費、看護費,為查找肇事船而動用車船所產生的費用、損失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費用、律師代理費共計55.1萬美金)。

派克·文森先生以我為據加以辯駁。所謂以我為據,就是指在證明或反駁一個觀點時,不是針對該觀點去擺事實,講道理,而是以自己個人的需要、利害、情感等作為根據。這種帶有濃厚個人情感色彩的評價事物是非的詭辯方式,不可能正確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麵目,而隻能歪曲事物的本來麵目,混淆視聽。相傳很久以前,彌子瑕受到衛君的寵愛,當時衛國有一條法律規定:偷著駕駛國君馬車的,就要處以砍掉雙腳的刑罰。有一天,彌子瑕的母親得了重病,家人偷偷連夜趕去報信,彌子瑕心急如焚,就假借王君的命令,駕著衛君的馬車去探望母親。衛君後來聽說這件事卻稱讚彌子瑕有道德,說:“這真是難得的孝子啊!為了母親竟忘了自己會被砍掉雙腳。”衛君沒有處罰彌子瑕。又有一次,彌子瑕陪同衛君在果園裏遊玩,彌子瑕摘了一粒桃子,咬了幾口,覺得味道不錯,就把剩下的半個給了衛君吃,衛君說:“他是愛我的啊,所以忘了自己口中的甜味,把桃子送給我吃。”幾十年過去了,彌子瑕容貌衰老,寵愛減退,甚至得罪了衛君。衛君說:“彌子瑕這個人真壞,當初他假借我的命令偷用我的馬車,還曾經把吃剩的桃子給我吃。”韓非子在評論這件事時指出:“故彌子之行,未變於初也,而以前之所以見賢而後獲罪者,愛憎之變也。”

由於這些費用支出都是有理有據,派克·文森先生反駁反而變成竹籃打水一場空。對受害人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認可,緊接著派克·文森先生又拋出風馬牛之術,毫不客氣地提出了早已在江峰律師預料之中卻出乎想象之外的30萬美金的高額反索賠,並出具了日本籍“萬重浪”輪離開中國港口駛抵馬來西亞港口,由當地船廠測算的估價單。派克·文森先生一再聲言,如果中方代理人對此有懷疑,不妨由“雙漁17401”漁輪船主職務委托馬來西嚴的海事公證行對日本籍“萬重浪”輪受損情況進行檢驗。

江峰律師采用以謬攻謬戰術,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指出:我們理解派克·文森先生的用意,但日本籍“萬重浪”輪在我國海域與“雙漁17401”漁輪發生碰撞後,既未按我國法律規定,也未遵循國際慣例在第一到港申請船檢。在中國海事法院保全中,或在解除保全離港駛中國前,均沒有申請船檢,更未盡謹慎船東之責,合理選擇修理港。因此,我方對日本籍“萬重浪”輪可能存在的損害事實表示懷疑,對其損害的範圍和程序不予認定。

江峰律師將本糾紛賠償具體分二部分一一陳述:第一部分,漁船、貨物損失情況:(1)漁船全損損失為1100000.51元人民幣,(2)網具損失180000元人民幣;(3)船存柴油損失,船上有柴油110桶,計36765元人民幣;機油672斤,計1965元人民幣,合計38730元人民幣;(4)通訊、導航設備損失96000元人民幣。(5)機艙備件損失10363元人民幣。(6)本航次漁貨損失142644元人民幣;(7)鹽和水損失9900元人民幣;(8)船期(淨利潤)損失153832元/月×2月=307664元人民幣(見當地漁船生產成本統計表及“雙漁17401”漁輪上二次漁輪生產成本統計表、綜合計算),(9)船員個人財產損失:7036元人民幣,(1)利息,按半年計算,約493635元人民幣。第二部分,人員海損死亡賠償計算費。(1)死亡船員黃阿生,男,終年37歲,該漁輪船長,收入見上年度人均收入為84361元(84361-1/4·84361)×23(年) 400元/月×12月/年×10(年)=……;喪葬費84361元÷10(月)×6(月)=……(已計入2個月休漁期);安撫費:5000元,共計800000;黃阿生死亡賠償金為800000元(按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規定)。(2)死亡船員黃樹根,男,終年29歲,該漁輪機輪長,計算方式照上,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賠償金為800000元人民幣,兩人合計為1600000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