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商量。由洪泰公司所在地法院餘新市城區法院受理這起全市第一起票據糾紛案。

餘新市城區法院受理這起案件是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份。立案後立即向有關當事人送達了有關應訴的材料。中國農業銀行贛江縣支行在答辯中提出了管轄異議。餘新市城區法院立即將此案卷轉送贛江縣法院。贛江縣法院於1993年2月才正式立案。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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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江縣法院立案後,一切都是按程序進行。1994年月日12月14日才下達(94)法經字第169號民事判決書。贛江縣法院於1995年8月9日才送到民事判決書。其判決書的內容與洪泰公司起訴的請求不符。洪泰公司起訴是票據糾紛,贛江縣法院立案以及民事判決書中也是票據糾紛,所判內容是洪泰公司與湖北廣濟有業務往來,而且雙方簽訂購消木材合同,湖北廣濟方存款二萬元貨款給洪泰公司,所以判決湖北廣濟方承擔洪泰公司返還債務的義務。

贛江縣法院是在玩弄法律,捉弄當事人。當事人訴什麼,法院審什麼。如果當事人所訴事實證據不清,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後,認為當事人所訴理由不成立,證據不足,可以裁定駁回起訴或者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法院無權更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更不能訴東判西。江峰律師看到這份民事判決書啼笑皆非。

1995年8月21日,洪泰公司向贛江縣法院,通過郵局寄了上訴狀,郵件收據號碼為0064號,經查1995年8月22日贛江縣法院收到了。贛江縣法院不作任何反映。1995年10月17日又向贛江縣法院發函詢問,郵件收據號碼為0554號,經查1995年10月18日贛江縣法院收到,也沒有作出任何答複。到了1996年2月,洪泰公司到贛江縣法院還沒有動靜,於1996年2月29日再次發函催問。經查1996年3月2日贛江縣法院收到,還是沒有作出任何答複。

洪泰公司認為自己無法解決,再次趕赴虔州市律師事務所,與江峰律師商量,江峰律師本著對當事人盡責,本著對法律公平的追求,再次隨洪泰公司赴餘新市。與餘新市中級法院商量。經餘新市中級法院調卷後,贛江縣法院卻稱沒有見到洪泰公司上訴狀。餘新市中級法院也無法認定。承辦人員經請求分管副院長,1996提11月18日書麵通知洪泰公司。稱“經我庭審查後認為一審判決已經生效,拖延上訴期的原因一時難以認定和查清,為了早日解決原判決中不妥之處,請你們按法律規定按申訴程序進行處理。事隔五年以後,還是贛江縣法院在其2001年1月8日的民事判決書中卻認定經洪泰公司提供了郵電局查單,根據原審主案人員的調查筆錄,當時收到上訴狀後,立即電話通知原告委托代理人要交上訴費,原告代理人強調原告單位經濟困難無法繳納上訴費。原告雖然提交、緩交上訴費的申請書,申請書上沒有中級法院領導批有“同意緩交或免交上訴費”的字樣,依據《最高法院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贛江縣法院這一邏輯不知是哪家的邏輯。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的通知後七日內扔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贛江縣法院不知從何規定中有這樣的約定“上訴人要求緩交訴訟費必須親自到上級法院找領導批示以後才能緩交上訴費”贛江縣法院又什麼時間向洪泰公司下達通知書?贛江縣法院在判決書中歪曲事實,不知道法院的工作人員臉紅不紅。這樣做的工作人員哪又還能當法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