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階級固然還不曾組成一大團體,卻正從許多團體而來,或亦涵有許多團體。各城市自治,是其地方性組織,各行業公會,是其職業性組織;從宗教信仰上,還有各教會組織。因此他們可以隨時聯係起來,共同應付他們的環境,漸由被動而主動。此時政權之公開到他們身上,客觀的必要同主觀的要求,均在形成,其事遂不可已。在理論上,雖公開應不限於他們;在事實上卻不可能泛及眾人。徒有理論之必要,是不行的;還待有事實之必要;徒有其必要是不行的,還待有其可能。一般勞苦大眾,沒有空閑,沒有知識能力參預其間,便是不可能之大者。像前舉英國之例,從限製選舉權慢慢一步一步公開到無所限,正是循乎事實發展之自然。
自然就好,不自然必出毛病。假如生產力沒有增進,文化水準沒有提高,而早行普選,不是給少數人以盜竊民意之機會,便是決大計於眾愚而誤事。所以英國的政治學者曾指陳:
倘若四百年來,早經存有極普通之選舉權,因之遂存有極大選舉團於國內,我敢斷言:英格蘭必不有宗教的改革,朝代的變更,相異信仰的容忍,甚至正確的日曆。打穀機器,汽力織布機,多軸紡紗機,以至蒸汽機,於是亦均要被禁絕不用。即在今代,強種牛痘會要不能舉行。
當產業大興,資本勢力取封建勢力而代之,此新興階級無形中進據統治地位。卻是另一新階級勢力,又從下麵起來。此即勞工階級,又被稱為第四階級的。他們更且有工會工黨等組織,以從事經濟上政治上各鬥爭。此時政權之公開到他們身上,客觀必要主觀要求以及事實之可能,又漸都形成;普選實行固不消說,就是工黨之入閣組閣亦出現了。國家政權就是這樣隨社會進步而逐步開展,有如升階或落梯然。倘若不如是,則如何得有政權公開之實現,反不可想象。
由“天賦人權”之倡說,曾成為一時信念;個人自由之得到尊重,似乎一朝而泛及眾人,並不假階梯一步一步展開。其實亦不然。如我們所習聞西洋史上“自由市民”一詞,正是對封建下不自由農民而說;上麵講那先取得參政權的第三階級,亦就是早得自由的他們。自從立憲之後,在法製上人民固享同等自由,沒有像限製選舉權之事。但實際上一個人能否當真享有其自由,還看其經濟條件知識程度等如何而定;並不因法律之規定平等而平等。經濟條件知識程度既恒視乎其階級地位而異,則自由因階級而有異,隨社會進步而逐步實現,其理易明。而更重要的,還有下麵一層道理。
自由是什麼?自由是國家(團體)與個人之間的界限;個人不得越出此界以妨礙團體(國家),團體不得侵入此限以妨礙個人。英儒穆勒所著OnLiberty(《論自由》)一書,嚴幾道先生譯為“群己權界論”正為此。然求國家與個人各得其平,實一理想境界;如何而得實現此理想,卻大成問題。蓋以個人對國家太渺小了,又安得有力量劃清此界而守之?沒有力量,隻空談以講理,是不行的。此時就需用階級了。原來國家亦隻是一名義。除對外有時表見全國力量外,當其對內實不能不以統治階級的力量為力量。西洋近代於舊統治階級外,既有資產階級興起,其經濟地位文化程度既足以申其自由之要求。更且他們非散漫之個人,而如前所說隨時可能聯合起來,共同應付他們的環境。假如其中一人被侮,其所屬團體便感受威脅而要反抗,其整個階級便為之不平而難坐視。以此階級與彼階級相抗衡之形勢,遂以保障了個人自由。倘若不是這樣,則如何而得有個人自由之保障,反不可想象。
從社會自然發展來看,非以階級作梯子不可能達於民主,既指陳如上。更妙的是蘇聯表麵作風大不相同,它有意地建造民主社會,仍舊少不得以階級作梯子。它必從乎無產階級立場,運用無產階級力量,借著無產階級專政,執行一大計劃而後乃得完成這一大工程。它不以資產階級為過渡,而以無產階級為過渡,隻是將階級原理掉轉來用而已。
錄自《民憲》(重慶版)
l卷3、4、5期,1944年